合伙经营的协议(通用30篇)
(三)、采石厂的会计由甲方担任或者由甲方聘请人员担任,出纳由乙方担任或者由乙方聘请人员担任。甲乙双方聘请的人员均与采石厂签订劳动合同。
(四)、生产产品的销售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联系销售市场和客户。产品销售应当以现款方式结算,不能赊欠。在销售时,任何一方允许赊销,赊销欠款应当在其本月应分配的利润范围内,超出部分不能赊销。在分配利润时,允许赊销方应当在其应分利润中扣除未收回欠款。
(五)、对外公关事务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生产成本
(一)、乙方负责生产、安全等全部经营管理,在生产、安全管理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工人工资、电费、水费、雷管炸药、柴油费、设备安装和维修费、用电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等一切与生产相关的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二)、相关采矿许可证、石厂经营权证等证照年审、延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林地使用费(向林业局缴纳费用)、矿产资源补助费(向国土局缴纳费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生产的沙石成本,按照每吨人民币15元(大写:拾伍圆整)的单价结算。
(四)、采石厂的营业税,由采石厂财务账上支付,甲乙双方按照所占份额承担。
(五)每年的场地使用承包费(支付给场地经营权人的费用)由采石厂财务账上支付,甲乙双方按照所占份额承担。
(六)雷管现价3.3元/个,炸药现价358元/(件·24kg)、柴油现价 ,在乙方生产过程中,如雷管、炸药、柴油单价变动,变动部分由由甲乙双方按照所占份额分担,变动部分=(变动后的价格—现价)×实际用量。
第七条、利润分配
(一)、利润=产量×(卖出单价-15元/t)-营业税-灰尘、噪声污染污染处理费。利润按照甲乙双方的合伙份额进行分配。
(二)、利润结算时间,在每个月5日结算前一月的生产利润。如遇节假日的,在放假前一日结算。
第八条安全事故责任和环境影响责任
(一)、在乙方接管采石厂生产、安全管理之日前的所有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在接手采石厂生产、安全管理之日起,采石厂的所有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因灰尘、噪声引起的赔偿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赔偿金额每一年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费用由采石厂承担,赔偿金额每一年在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四)、如因生产造成其他环境责任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处理,费用由采石厂承担。
第九条、生产规模及发展
(一)、乙方在接手采石厂的生产、安全管理之日起,用采石厂现有的生产设备,每月应当生产沙石3万吨。在20__年5月1日前,月产量12万吨的生产线及相关设备投产后,每月沙石生产量应当达到12万吨以上。
(二)、乙方应当根据投入生产设备之生产需要,对生产场地进行相应的扩大。因扩大生产规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协助办理。费用包括:矿产资源费、场地使用承包费、林地使用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当保证现有的采矿许可权、石厂经营权、场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二)、甲方负责结清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除第四条第(五)项挖掘机未付债务外,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对外的一切债权债务。
(三)、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时将采石厂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四)、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照的年审、延办的工作。
(五)、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处理因生产造成的噪声、灰尘污染事件。
(六)、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之约定,要求乙方按时支付相关款项和投入相应生产设备。
(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达到本协议约定之沙石产量标准。
(八)、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参与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时支付相关款项,投入相应的生产设备,并根据生产量要求,自行投入其他生产设备。
(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之约定,达到沙石产量标准。
(三)、乙方应当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移交采石厂的生产经营管理权。
(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协助办理相处证照年审、延办和扩大生产规模等工作。
(六)、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参与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解除和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除依法或者依本协议约定外,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未合法取得采矿许可权、石厂经营权、场地使用权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由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时接管采石厂的生产、安全等管理事务,每延期一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原因,不按时接管采石厂的经营管理事务,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如果在10日内仍不能交接相关生产、安全等管理事务,除按日赔偿给守约方违约金外,还应当另行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20000元,合同解除。
(三)、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时支付相应款项,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如10日内仍未支付的,除按日赔偿给甲方违约金外,还应当另行向甲方赔偿违约金20000元,合同解除。
(四)、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投入生产设备的生产量达不到本协议约定之标准,甲方可给乙方3个月宽限期,即在20__年8月1日前投入生产设备的生产量应当达到本协议约定之标准,如乙方投入的生产设备生产量在甲方给予的宽限期后仍达不到本协议约定之标准,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之生产量标准,向甲方分配利润,即每月按照12万吨的沙石产量结算,向甲方分配利润。
(五)、未经双方协商一致,除依法或者依本协议之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如一方擅自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按照采石厂扩资后1000万元资本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按照损失继续赔偿;
(六)、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违约外,任何一方违约本协议之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一切损失。本协议约定有违约金的,除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继续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七)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客观因素。包括地震、火山、泥石流、台风、洪涝、经济危机、市场动荡、战争、动乱等一切人的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如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违约,应当向守约方说明,并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都有权向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如需补充,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合伙经营的协议 篇26
绵阳双星翻译社长期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双星(Double-star)翻译社
订立本协议旨在乙方为顾客提供及时、准确、规范的翻译或本地化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目的:双方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开展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二、合作期限:双方的合作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合作期满双方另行续约。
三、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甲方自动成为绵阳双星翻译社的会员;依照相关协议和规定,享受绵阳双星翻译社提供的服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