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的协议(通用30篇)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7.8项办理。
6.4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
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0]号,200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7.7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7.8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7.10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7.11 应价超过7.3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7.12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7.13 竟买不成的,除4.9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 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9.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 房屋销售:
10.1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协议当事人独自派员销售。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10.3 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经理的工资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积分摊。待工程竣工测绘后,按确权的建筑面积据实决算。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
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10.4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10.5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10.6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1.1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2.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 %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