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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合同书(通用33篇)

2024-08-13 23:45:56合同范本打印
合伙经营合同书(通用33篇) 合伙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市(县)__街道(乡、村)__号合伙人: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市....

  (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时间)违约方应缴付应产出资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

  如逾期(时间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___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因违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3)协议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或请双方主管部门解解决及请求仲裁机关仲裁。

  (4)联营成员不得中途退出联营,如中退出,除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外,付出资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

  (5)联营成员在本联营存续期间不得加入其他半紧密型联营,如违反本规定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处理。

  14.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协议中如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15.本协议生效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方履约情况。

  16.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协议副本式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盖章)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盖章)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证或签证机关:________(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经营合同书 篇1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代表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代表: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________餐饮,范围包括________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出资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占总股份的________%。

  2、乙方_______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占总股份的________%。

  3、丙方_______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占总股份的________%。

  4、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

  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5、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资

  1、自愿退资。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1、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的债务;

  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

  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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