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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精选22篇)

2024-09-22 03:04:28合同范本打印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精选22篇) 甲方(投保人):地 址:法人代表:邮 编:开户银行:帐 号:乙方(保险人):地 址:法人代表:邮 编:开户银行:帐 号: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保险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正文及附件共同....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  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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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

  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15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15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

  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篇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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