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协议合同(精选35篇)
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乙方所有费用。
二、乙方责任
受甲方委托在乙方港区范围内对甲方进行卸海轮、水平运输、堆存、装驳船(汽车)作业。
乙方凭甲方在乙方存有样式的提货单和其他有效单证(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放货。如甲方变更出货凭证式样的,甲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并确认送达乙方,否则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提货凭证通知前已经按合同约定出运货物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作业。
作业过程中,乙方对甲方货物实行单独作业、单独堆存。
乙方将装卸、堆存的甲方货物全部交付给甲方提货车、船后,即完全履行货物交付义务。
货物在储存期间,如属货物自身属性问题、内在品质问题、包装不符国家规定标准、超过堆存期等因素或甲方及其委托人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费用条款
港口装卸作业费用以包干方式计收,包干费内容为卸海轮、港内水平运输、天堆存、装驳船(汽车)。散进散出装卸包干费x元吨(含税)。
堆存费:自卸货之日起,堆存天,超过堆存期后,每天按x元吨计收堆存费。
过磅费:如甲方需要过磅,每过磅一次收取元吨过磅费。
遇上列未列明的费用发生时,如困难作业费、增加作业内容等由双方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另行协商确定执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参照交通运输部《港口收费规则》执行。
四、计费数量依据:
货物装卸包干费外贸货物以海轮提单数为结算依据,内贸货物以海轮运单数为结算依据。
过磅费以实际过磅数为结算依据。
堆存费以货物实际出运数为结算依据。
商检水尺数、海轮提单数、过磅数只作为计费依据,不作为甲乙双方货物数量交接的依据。
五、费用结算及支付:
乙方在海轮作业完毕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规的装卸费发票;收到乙方的发票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港口包干费用。
若因甲方原因暂时缓开发票,甲方应按海轮提单数先行支付95%的港口包干费用,待开具发票后结清费用;堆存费用每月____日结算;货物全部离开港区前付清港口所有费用。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港口费用时,乙方有权留臵与甲方未付款额相当货值的甲方货物。
甲方应通过以电汇或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各种费用。甲方采用其它方式支付乙方费用时,应承担该种方式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合同变更与补充条款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市场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约定内容,双方可进行协商解,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_合同法》及《港口货物作业规则》(________年发布,________年施行)的规定执行,或者遵循港口作业惯例实施。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装卸、堆存等过程中,遵守安全、健康、环保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安全、健康、环保责任。甲方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相关事宜,应满足乙方安健环管理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七、违约责任条款
港口费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按日交付迟付款额万分之八的滞纳金。
八、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无效。
九、纠纷解决条款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除正在发生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均包括各方的隶属于的各分子公司、职员、代理人、受托人。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盖X后生效,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X)
(盖X)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输协议合同 篇2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海运出口货运业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职责:
1、作为甲方的货运代理,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海运出口船期表及其它有关信息。
2、甲方应根据出口货运委托书的要求,填制内容正确、完善、真实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交乙方配船。如需指装船舶或船公司则应在委托书上注明。
3、乙方应对甲方的出口货运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根据甲方要求的装箱,效期及备货情况进行配船,并及时将配船舱回单交甲方以便安排有关事宜。
4、甲方负责按时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资料及相应的配合(资料:收货人全称、地址、电话、货物名称、型号、数量、毛重、净重、立方数、目的港、单价、总价、海关编码、核销单、报关委托书等,以便我司做单证用)甲方须提前7天提供给乙方,如提供资料等迟延原因而导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甲方如要求更改资料,须出具书面更改单,在船开航前天通知乙方,如因变更资料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中国台湾基隆海运费:usd230/20’上海至工厂内陆运价为:rmb1870/20’。
二、费用与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当月海运费及有关费用。
(1)付款放单(2)备用金(3)转帐(4)汇票
2、甲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海运费及有关费用。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责任,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货物、提单和有关单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船开航后第二天,直接将电放提单传真给贵司。并在35天内,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将核销单退给乙方。
三、其它条款:
1、出口货运委托书是协议的组成部分,是本协议分期执行协议标的的要约与承诺。
2、协议的海运费及国内段有关费用,如遇国家颁布价格和船公司运价调整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作好相应调整。
3、本协议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4、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顺延。如任何一方提出异议或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货物运输协议合同 篇24
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