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各项服务合同(精选3篇)
6.2. 基于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间接损失, 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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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 30 日双方均未提出到期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续期,每次续展一年,依此类推。
7.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7.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7.3.1. 甲方无法定事由拖欠乙方全部或部分结算费用超过 15 日;
7.3.2. 甲方各项费用总和连续3 个月未达到 元/月,或寄件量连续3 个月未达到
票/月,但甲方主要选择临时性批量发件的除外;
7.3.3. 甲方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乙方经营的行为。
7.4. 双方均可以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后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已经为提供服务投入成本准备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
7.5. 本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所有应付费用立即到期,甲方应立即全额支付给乙方。
八、关联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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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国性快递收派服务,如甲方关联公司在乙方关联公司服务区域内产生
的相关费用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
8.1.1. 独立结算,即由双方关联公司分别设置结算账号,并按各自实际发生的交易进行独立的费用结算;
8.1.2. 统一结算,即由乙方为甲方设置统一的结算账号,甲方关联公司委托乙方关联公司提供快递服务时,均在快递单上填写该关联公司的客户编码,相关费用均由甲方统一承担。
8.2. 针对上述甲乙双方关联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形,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签订
合同,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 由交易双方分别签订《收派服务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2.2. 出于合作的便利性,甲乙双方互相承诺,本合同内容同样适用于各方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无需另行签订《收派服务合同》,但均遵照本合同执行。
8.3. 针对本合同 8.2.2 的情形,甲乙双方承诺作如下处理:在本合同后增加附件"甲方关联公司清单",甲方各关联公司在附件中分别加盖印章后,意味着该关联公司承诺遵守《收派服务合同》,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应督促其关联公司及时加盖印章并遵照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在实际交易中,如出现甲方关联公司(含日后新增的关联公司)拖欠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的费用及违约金的情形,甲方同意协助处理,并承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8.4. 为更好的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授权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甲方、甲方关联公司及其员工发送产品/业务介绍、推广促销等相关的信息。
8.5. 本合同所称的关联公司,指本合同任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任一方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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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如甲方经营场所、名称及主体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1.1. 如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在乙方服务区域内,则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月结服务, 甲方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费用。费用结清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9.1.2. 如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仍处于乙方的同一业务区域,由乙方对甲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后,可继续履行本合同;
9.1.3. 甲方如变更名称,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合同继续有效;
9.1.4. 甲方经营主体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甲方需在 2 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款项, 同时本合同终止。变更后的主体如需继续与乙方合作,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
9.2. 本合同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且双方未能达成补充约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标准执行(包括税务部门对于结算与发票提供、税率等的规定),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相关行业的国际公约、国内外行业惯例执行。
9.3.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双方同意除无效条款外仍应执行本合同其它条款,部分有效条款在其可执行的范围内仍继续执行。本合同第五、六、八、九条的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9.4. 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不作为、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权利;而且,本合同任何一方单独或局部行使任何权利并不排除该方行使任何其它权利。
9.5.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在之前签订的其他合同与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9.6. 本合同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解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7.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快递、物流价格表
附件二:快递产品服务条款
附件三:协议客户信息登记表
(以下部分为签署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快递产品服务条款
一、风险提示与救济方式
双方均意识到:快递收派服务是通过集货混装所进行的多式联运方式,在"收件
-分类建包-中转-安检-空运(或陆运)-提货-中转-分拣-派送"等过程中,存在 某些非乙方可控制的挤压、冲撞等影响安全的因素。甲方同意根据托寄物的实际状况,积极采取分票寄递、保价等手段,使相应风险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
乙方提供的基本快递收派服务,系依据托寄物的重量(而非托寄物的价值)收取基本费用,根据公平的原则,乙方的赔偿标准也以甲方所支付的费用(而非托寄物的价值) 作为基础。为弥补潜在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避免双方因损失赔偿产生争议及纠纷,双方就以下重要风险与救济方式明确如下:
如实声明托寄物价值:甲方寄递价值超过 2 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在向乙方交付托寄物时如实声明托寄物价值。甲方未声明托寄物价值的,乙方仅在所能预见的 2 万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价:乙方提供的保价服务,系基于托寄物的价值(而非托寄物的重量)收取费用,并基于托寄物受损价值进行赔偿。如甲方认为乙方基于甲方支付的费用所进行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托寄物实际损失的,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以足额弥补托寄物毁损、遗失后所造成的损失。
分票寄递:如果托寄物价值过高,且甲方不选择保价,超过乙方所能承受的风险范围,乙方有权拒收。甲方可以将托寄物拆分至价值 2 万元以内分别快递,以分散托寄物全部毁损、遗失的风险。
1.3 如因托寄物自身物理性质等原因,难以通过分票寄递和保价的方式得到足额救济的,请甲方自行选择亲自押运或其他更为稳妥的运输方式。
二、快递服务种类
甲方可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服务热线、店内公示等渠道事先了解乙方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并据此选择乙方提供的快递服务。本条款仅摘要双方应重点约定的内容。
因双方操作失误,选择不提供的增值服务类型的,乙方可以不提供双方误选的增值服务,并退还或免收甲方增值服务费用。
三、托寄物的毁损、灭失赔偿
乙方为甲方派送的国内快件(不包括香港件、中国台湾件、澳门件)提供保价服务, 由甲方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和赔偿要求,自行评估并选择。双方约定赔偿标准如下:
未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若因乙方过错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将免除本次运费;并在九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
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若因乙方过错造成托寄物全部毁损、灭失的,乙方将免除本次运费;并按照投保金额予以赔偿;托寄物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则乙方按投保金额和损失的比例赔偿。
双方就托寄物的声明价值、投保金额与实际价值达成如下共识:乙方收取的保价费用依照甲方对托寄物的投保金额为准。鉴于乙方无法对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实,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来申报投保金额。对于贵重物品,乙方提示甲方采取随身携带运送等更为安全的方式,或委托乙方提供专门针对高价值物品的快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