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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家电门面合同(通用31篇)

2024-03-10 17:43:08合同范本打印
合作经营家电门面合同(通用31篇) 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家电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 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及管理....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3、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4、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5、合伙人增加对合伙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6、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条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四条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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