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家电门面合同(通用31篇)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_______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合作未经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经管委会双方同意通过。
第九条、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第十条、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退出合作经营
1、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退出合作经营: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经营造成损失。
(2)执行合作经营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合作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经营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退出合作经营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经营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退出合作经营的合作人对其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经营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作人不愿意继续合作经营的。
2、全体合作人决定终止合作经营的。
第十五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作经营终止后______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六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如合作经营存在借款,财产应优先偿还借款,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全体合作人须按照自己的投资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义务。
第十七条、合作人履行合作经营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作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退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