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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选31篇)

2024-09-03 22:44:13合同范本打印
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选31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住址: 邮编:固定电话及手机: 电子信箱:旅行社:住所地: 邮编:经营范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按照本条第1项的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4.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至少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 合同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无法按时办妥签证、安排交通等事宜,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

  第九条 特别提示

  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疾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9)其他不适宜参加旅游的身体情况。

  第十条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的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年满60周岁的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提供家属或其他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

  (2)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并须特别声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宜参加的行程、项目、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

  (3)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游时,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旅行社应当协助其就医或者返回,就医及返回的费用由老年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第1项的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老年旅游者。

  2.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未成年旅游者独自或由非监护人陪同参加旅游的,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未成年旅游者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以下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

  (2)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 %;

  (3)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 %;

  (4)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5 %;

  (5)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 %。

  旅行社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__〕44号)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根据《旅游法》第70条之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

  3.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的金额或时间支付旅游费用的,应承担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在旅游出发前3日尚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依据第七条第1项要求旅游者承担必要费用,并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滞留境外、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5.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擅自脱团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将会造成旅行社被相关国家驻中国使领馆停止代办签证业务的后果,旅行社的该部分损失由旅游者承担。如旅游者缴纳了出境游保证金的,旅游者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该保证金。

  6.旅游者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途经地国家或地区的强制性规定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旅行社因协助处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旅游者):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或单位地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乙方(旅行社):

  地址: 邮编:

  经营范围: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号: 开户行及账号:

  本次行程的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如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填写委托社信息:

  委托旅行社:

  地址: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乙方委托以下地接社提供地接服务:

  地接社名称: 地址:

  地接社名称: 地址:

  地接社名称: 地址:

  地接社名称: 地址:

  乙方应在《旅游行程单》中载明地接社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一条 旅游线路及时间

  旅游线路名称: ,旅游团号:

  旅游时间 晚 天,共___日,出发日期: 年 月 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出发地: ,途经地:

  目的地: ,结束地:

  第二条 旅游费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 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由如下项目组成:

  (1)旅游者共 人 ,其中12周岁以上的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12周岁以下的儿童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

  于本合同签订时尚未满12周岁,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行程期间的任何一天年满12周岁的旅游者,旅游费用按12周岁以上的标准计收。

  (2)单人房差费: 元;其他(请予以注明): , 元。

  (3)境外导游、司机服务费,每人(旅游者) 元,共 人,共计 元。

  2.甲方按以下第 种期限付款:

  (1)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款;

  (2)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款;

  (3)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元;行程结束后 天内,支付余款;

  (4)其他: 。

  3.甲方以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费用:

  (1)现金缴纳方式;

  (2)向乙方指定账号转账,账号为: ;

  (3)其他: 。

  第三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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