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餐饮)(精选30篇)
甲方:__________(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合作协议(餐饮) 篇20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愿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平等互利和互相援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双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考察、交流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双方一致同意按对等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双方可以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双方可以互相派遣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进修。
第四条 双方可以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和其他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派遣方最迟在他们动身前三个月将详细的访问计划寄给接待方。
访问计划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访问单位的名称、派遣时间、停留期限及懂何种国*通用语言。接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答复。在得到接待方同意后,派遣方应在派出人员抵达接待方前十天将其准确抵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表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馆和其他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交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影片,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果时,应尊重对方的要求,如拟发表这些成果,应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 财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接待国首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城市间的交通、陪同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访问期间染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费用,由接待方负担。接待方按级发给访问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货币
二级(其他人员)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货币
(以当时双方国家银行分别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遣方将在所派人员的访问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做的讲演、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双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报酬。
三、根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全部生活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四、根据本协议第三条派遣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费用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进修人员的全部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费用,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六、双方在本国杂志上发表对方的学术论文的稿费,均不付外汇,稿费由发表方的有关单位代为保存。稿费只限在发表方国内使用。
七、根据本协议第六条交换的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影片,以及种子、苗木等,除双方另行商订外,均不计算费用。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限。如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失效。
第十条 双方每隔三年在北京或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所在地举行一次会议,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就检查情况双方签署会谈纪要。
本协议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代表钱*强
(签字)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科学艺术院委员会
代表米哈伊洛·*波斯托尔斯基主席、院士
(签字)
合作协议(餐饮) 篇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_____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加盟店中文名称: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中文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年,自公司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投资资本及出资人
第六条?公司投资资本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出资额和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的基本情况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具有_____法人资格,
出资额: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具有_____法人资格,
出资额: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具有_____法人资格,
出资额: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
第四章?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不得抽回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五章?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九条
(一)第一期资金到位:甲乙双方于《投资预算》制订后____日内按投资比例交该预算之总投资____%金额汇至_____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二)第二期资金到位:甲乙双方第一次次资金到位后____日内或双方协定本店之营运日前____日,按投资比例该投资预算之总投资____%金额汇入_____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条?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总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好本店,在与甲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就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店。
第十二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_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