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性临时工录用合同(精选35篇)
5、协议期内,有权对乙方的业务行为提出建议及意见,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乙方。乙方应在收到书面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措施回复乙方。
7、尊重派遣员工的人格、风俗和生活习惯。为确保甲乙双方顺利合作,维持员工稳定,甲方须对乙方派遣员工与甲方正式员工同等对待,不得有任何歧视。
8、派遣员工工作服及相关证件制作费用由被派遣员工或甲方承担。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员工离职时,由乙方负责协助收回交还甲方。若有遗失则于相关员工的工资中扣除。
9、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通过其它公司间接录用乙方派遣员工,或擅自将乙方派遣员工转给其它劳务机构。乙方在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离职后一个月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乙方同意而直接聘用该员工,若甲方在不知情情况下聘用,需按乙方要求三天内办理解聘手续,或支付乙方每人500元RMB费用。
10、为便于乙方设立在甲方保持日常工作沟通与管理派遣员工日常管理机构之运作,在双方认为必要及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应为驻厂的乙方管理人员吃住给予协助。
八、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以及员工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乙方派遣员工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安排工作过程中,乙方可以给予建议,甲方接到乙方建议5日内给予答复。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协议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服务人员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3、派遣员工与甲方发生争议时,由甲方协助乙方与派遣员工协商,若派遣员工与乙方协商未能达成并提起调解、仲裁或诉讼的,乙方负责调解及应诉,甲方予以协助配合,调解、仲裁或诉讼责任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自行选定的人员有违法背景及违背甲方派遣员工基本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录用该人员。
5、依照本协议收费标准,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月向甲方及时收取费用。
6、应按与甲方商定的工种、人数、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向甲方派出身体健康的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等派遣员工。
7、负责建立、管理派遣员工人事档案、办理内部调动等工作。
8、设立一名客服专员与甲方密切配合,进行跟踪服务。
9、负责教育派遣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保守因工作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
10、负责处理员工在甲方提供劳动服务期间因劳资纠纷产生的调节工作或仲裁和法院的应诉工作。
11、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人事调动及人事档案建立、保管、管理。
12、负责向派遣员工提供职业道德、就业心态、安全、劳动纪律等辅导、培训。
13、协助派遣员工处理家庭以及个人问题,定期与派遣员工沟通并协调其甲方服务合作关系,确保派遣员工向甲方提供良好服务。
九、 费用结算及支付
1、 甲方需在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月的次月号前向乙方提供上月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员工考勤报表经乙方确认。
甲方在每月号将所有费用结算给乙方,甲方最后一次费用在合同结束 月 号后当天或次日内结清给乙方
十、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时间,造成或其他事端的,由乙方处理,若协商不成,交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定。
十一、 协议终止
1、 本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约、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协议,则本协议终止。
2、 协议终止,乙方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的3天内及时交还甲方工作物品等,清理存放物品,搬离甲方场所,甲方3天内给予结清所有劳务费。
十二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季节性临时工录用合同 篇20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费形式: 主管部门:
地址:
乙方(招用人员)姓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区编委办、区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余编办[20xx]8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招用乙方为临时工作人员,并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限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
甲方招用乙方从事 岗位的工作。(具体事项另行约定)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工作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三、工作条件和纪律
甲乙双方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服从甲方的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一)试用期内每月工资 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 元。
(二)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五、劳动保障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