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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JL-F-2024-034)(通用32篇)

2024-08-17 20:36:58合同范本打印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JL-F-2024-034)(通用32篇) 协议编号:__________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本协议适用于农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或其它中介服务组织代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使用)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所发生各项生产经营收益、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不得用承租的土地抵偿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流转给第三人,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5、在租赁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

  6、租赁期满,乙方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如甲方继续出租,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满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合同期满,如果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合同,乙方应自行处理租地范围内的一切地上附着物,处理好后把土地交给甲方,乙方应保证土地恢复原状,达到承租时的等级和质量。

  2、如果乙方逾期 30 天未交付土地,乙方在该土地上投入的所有地上附着物均无偿归甲方所有,并且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即视为违约。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违约方应按照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2、如乙方逾期未足额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所欠租金的 1%计罚。超过一个月乙方仍未足额交清租金,则视乙方单方违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收回出租给乙方的土地,地上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地上附着物,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3、租赁期内,因政府征收、征用土地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损害土地的;

  2、不按时限交纳租金的。九、其他事项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见证人(担保人):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JL-F-2024-034) 篇30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小龙虾养殖和农作物种植)生产经营。

  转包(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地块名称:

  地类等级:

  面积(亩):

  四至界址:东南西北

  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号:

  合计共计亩(大写);亩(小写)。

  转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转包(出租)价格以现金支付: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共计元(大写:);

  转包(出租)价款支付方式: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日内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转包(出租)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收回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时交付合同约定转包(出租)的土地。

  3、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4、转包(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转包(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作物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同意由乙方直接领取或领取后及时如数转给乙方。

  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约定

  (一)转包(出租)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转包(出租)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二)转包(出租)期内,依转包(出租)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的归属约定为乙方所有。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转包(出租)土地的。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迟交付转包(出租)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逾期不支付土地转包(出租)费,经催告后在60天内仍未支付的。

  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承担利息。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承担利息。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由乡(镇)政府鉴证。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转包(出租)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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