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职工集体劳动协议(通用3篇)
吉林省企业职工集体劳动协议 篇1
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企业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企业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经济类型:___________行业类别:___________职工总数:
甲方(企业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代表人数: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乙方(工会职工方):______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代表人数: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政府工资分配政策,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
(一)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下降)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经营状况等因素,经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比上年增长(下降)%。
其中,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下降)(二)工资分配办法:(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保险福利待遇:(五)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四条本合同文本为双方协商后形成,并于年月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约。
第七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甲方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以书面形式向职工进行公布。
第八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二)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三)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20日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10日内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二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为保证本合同得到全面落实,双方应当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就集体合同的贯彻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本合同应当包含以下附件: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的过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的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决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也可以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备案。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因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变更本合同部分内容。
变更内容如下:(一)(二)(三)(四)(五)原合同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__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__(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吉林省企业职工集体劳动协议 篇2
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称简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
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