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精选34篇)
提供资讯的方式与范围由双方商定。
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所获资讯,仅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目的使用,并遵守保密要求。 有关第三方请求提供资讯之处理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互设机构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量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
有关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对方经营业务的范围,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双方同意对于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申请,相互征求意见。
检查方式
双方同意依行业惯例与特性,采取多种方式对互设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检查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通过人员互访、培训、技术合作及会议等方式,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
文书格式
双方资讯交换、征询意见等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货币管理机构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合同 篇11
目 录
1)总则 8)技术训练
2)资本 9)确立银行设施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10)利润
4)董事会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5)经营管理机构 12)税务
6)业务 13)保险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3)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金融合同 篇12
甲方:
乙方
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出资金乙方负责技术投资和资金管理,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取出赢利资金,按照协议所签的收益比例分配,立即给予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二:乙方为了避免在操盘中,由于甲方随意打开帐户,给乙方操盘带来影响,所以乙方要求独立掌握操盘密码的权力,甲乙双方都不得将帐户和密码,告诉第三人,如果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谁自己个人承担.
三:具体合作模式分5种风险模式
1、甲乙双方各负责投资本金风险50%,利润甲方分70%,乙方分30%
2、甲承担本金60%风险,赢利后甲方分80%乙方分20%
3、甲方负责本金70%风险,分赢利的85%乙方分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