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合作协议(精选30篇)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__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
金融企业合作协议 篇28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A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丙方: B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开发区管委会,是负责开去区开发建设管理、城市管理、服务等工作的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区域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2、A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受管委会委托,负责土地整理开发建设。
3、B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国资委下属的以地产为特色的综合地产开发企业集团。
为此,甲、乙、丙三方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相关合作事项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1、 定义
1.1示范区:
1.2本协议:系项目开发合作框架协议。
1.3本项目:系指合作项目。
1.4管委会:系指管理委员会。
1.7 前期公司:系指A公司与B公司合作项目的战略规划、产业研究、城市规划及示范区概念性总体规划研究与调整,最终形成项目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而共同成立的公司。
1.8项目公司:系指A公司与B公司成立的前期公司完成本项目的报批及立项手续后,通过股东增资的方式设立的承担具体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招商、运营工作的建设开发公司。
1.9合作地块:系指本项目选址范围内,项目公司拟获取并进行建设开发的地块。
2、合作地块
本项目合作地块位于:
3、合作内容与模式
3.1甲方授权乙、丙共同成立的前期公司开展合作地块的战略规划、产业研究、城市规划及示范区概念性总体规划研究与调整,最终形成项目研究报告并获得政府批复。
3.2由乙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招商、运营。
3.3各方同意前述合作内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关职责,分阶段进行实施。
3.3.1设立前期公司
3.3.1.1乙丙两方同意共同出资设立前期公司,负责示范区合作项目的前期工作。前期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乙丙两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其中:乙方出资 万元,股权比例占 %;丙方出资 万元,股权比例占 %。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签署公司设立协议与章程,并在前述文件签署后
【30】日内一次性全额缴付出资。
3.3.1.2前期公司筹备期间的业务费用乙丙双方暂按49%:51%比例承担,待前期公司成立后,筹备期所有费用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转由前期公司承担,前期公司应及时向乙丙两方返还已垫付的费用。前期公司不能成立时,已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丙两方按 %: %的比例分担。
3.3.1.3前期公司的各项制度体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按公司章程、国有控股、**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国有企业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干部管理、组织机构设立和工作开展。
3.3.1.4前期公司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乙方委派 人,丙方委派 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人选担任;董事会设副董事长一名,由丙方委派的人选担任。
3.3.1.5前期公司组建高管团队,设总经理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总若干名,设财务总监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前期公司的总经理由丙方推荐,董事会聘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兼任公司副董事长。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权由乙丙方在签署公司章程时另行约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双方均保证各自所推荐的董事对对方所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表示同意。
3.3.2前期公司成立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前期公司解散:
(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项目的合作;
(2)因不可归责于本协议主体的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
(3)前期公司成立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仍无法完成本项目的报批及立项手续。
3.3.3项目公司成立
3.3.3.1乙丙两方同意,前期公司完成本项目的报批及立项手续后,通过股东增资的方式将前期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资(增资事宜视本项目报批及立项情况,双方另行约定),成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承担具体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招商、运营工作。
3.3.3.2项目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项目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纳入 方集团管控体系。
3.3.3.3项目公司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天津滨海新区各项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规定,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合作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推进项目的开发,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优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各方权利及义务
4.1甲方权利及义务
4.1.1甲方应明确合作地块的具体区位,并保证合作地块的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平方公里。
4.1.2甲方负责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进行指导,根据乙丙两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协调有关主管部门调整规划并上报审批,同时负责本项目与周边地块规划的对接和统筹工作。
4.1.3甲方负责指导修订乙丙两方提交的项目建设开发方案及土地出让方案并审批相关方案。
4.1.4甲方负责对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审批等方面的手续办理提供相应的支持。
4.1.5甲方负责争取对本项目有利的财税政策的支持。
4.1.6甲方负责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合作地块,在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项目公司获取合作地块予以必要的协助。
4.2乙方权利及义务
4.2.1按照股权比例按时出资、承担项目风险并获取项目收益。
4.2.2负责本项目各方的协调和沟通。
4.2.3协助丙方完成本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进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方案的制定与审批、项目优惠政策的争取。
4.2.4与丙方负责保证相关土地出让金的及时到位与缴付。
4.2.5按约定承担前期费用。
4.3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4.3.1按照股权比例按时出资、承担项目风险并获取项目收益。
4.3.2与乙方共同负责完成本项目的用地规划和项目策划等前期工作,并负责本项目的全部规划设计工作。
4.3.3负责保证相关土地出让金的及时到位与缴付。
4.3.4按约定承担前期费用。
5、不可抗力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延迟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因不可抗力致使三方的合作无法进行下去,任何一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即可终止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