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约书(精选34篇)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一、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郊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约书 篇6
转让方(甲方):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地块概况
土地座落:_______
地号: 土地证书号:_______
宗地总面积:_______ m2 转让面积:_______ m2
使用权类型:_______ 终止日期:_______
批准用途:_______ 实际用途:_______
批准建设期限:_______ 实际投资比例:_______
国有出让土地转让时土地开发建设必须达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条件,转让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终止期限不变,仍为甲方原土地使用证所载明的终止期限。若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转让金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每平方米为____元(币种:人民币);转让总金额(大写)_______ (币种:人民币)
(2)付款方式:_______
第五条 转让的地块,乙方须按原规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办妥用途变更手续后方可转让。
第六条 甲方须在x年xx月xx日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
第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持有关手续到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共同签署本合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能到场签署需委托他人签订的,必须出具有效书面委托书。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须提供打印件原件),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并经审核登记后生效,甲乙双方及土地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合同签订时间:X年XX月XX日
审核单位(签章):
经办人 (签名) :
郊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约书 篇7
甲方(转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拥有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环路与太白路什字东南角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
2、土地使用权面积: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为:
5、土地规划用途:
6、土地使用期限:
7、土地现状:
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10、地号:
第二条 土地项目开发权状况
1、甲方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甲方已经西安市政府批准在拟转让的地块上取得单项开发权,并领取了单向开发资质;
3、甲方已按土地规划用途委托办理了报建手续,缴纳了报建所需费用。
第三条 其他权利状况
1、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是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2、承担形成转让款的现状所产生的债务债权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包括绿化费、拆迁安置补偿等)。
第四条 文件的提供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 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审批证书(复印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 转让期限
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以甲方已获得批准的可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转让价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人民币 元;
2、上述转让价格包含甲方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与项目开发权所已付和应付的一切款项、费用;
3、乙方在受让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
第七条 支付方式
1、 支付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 %给甲方。
(2)在甲方将涉及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交付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 %给甲方;
(3)在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办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给甲方。
(4)在乙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将原规划的办公、商场功能报批为商住功能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 %给甲方。
(5)在乙方获批开工后 天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余下转让价款给甲方。
2、甲方收取本协议转让价款的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收款或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银行及账号: 。
3、甲方收取乙方款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资料的交付及手续的办理
1、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给乙方。
2、在本协议生效后 天内,甲乙双方备齐有个资料共同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所指土地的使用权登记手续及项目开发权的更名过户手续。
第九条 税费的负担
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项目开发权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其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第十条 转让的法律状况
1、 甲方转让本协议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权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2、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绿化费)、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