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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通用(港口)(精选31篇)

2024-09-08 20:18:00合同范本打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通用(港口)(精选31篇)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应甲方要求,在原甲方与乙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临沂市罗庄区高新区创新大厦内外广告牌设计、制作及安装合同》的基础上,现根据甲方要求,作相应增项。....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 及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本工程的工程费用进度款。

  4.2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3 指派专人 (手机号码 )负责协调工作,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协助。

  4.4 甲方向乙方提供四套施工图。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5.2乙方自行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5.4乙方所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应保证当地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送电投运。

  5.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乙方有权顺延工期。

  5.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5.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5.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第六条 质量与验收

  6.1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化(GBJl0-89)》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检验规范(GB50204-92)》

  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BJ202-83)》

  4)《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5)《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6)《普通砼配合比设计技术规定(JGJ55—20__)》

  7)《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8)《焊工技术考核规程(SD263—88)》

  6.2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6.3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发包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七条 安全施工

  7.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7.2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8.1 结算方式:单价成本。按照图纸建筑面积乘以单价90元/m2结算。施工图纸已含有的项目,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该部分的工程造价按投标文件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费率计算。如发生设计内容以外施工内容,此项工程量在工程竣工后按实结算;设备及主材单价按双方审定的价格结算。如有与设计提供资料不符或不明等情况,以现场监理及业主签证为准,在结算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8.2工程款支付:

  (1)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按合同总价的v%,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00元)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

  (2)在设备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后,甲方按合同总价的    %,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00元)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3)在工程竣工后,甲方按合同总价的    %,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00元)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9%增值税专用发票;

  (4)在保修期限到期后,如无质量修复费用支出问题,甲方按合同总价的3%,计人民币:        元整( 小写:    .00 元)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工程结算余款。

  第九条 保修

  9.1保修范围:乙方负责对所承建的安装工程予以保修。

  9.2保修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

  9.3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修理通知后4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材料或安装工程缺陷造成返修的费用,由乙方支付、非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

  10.1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保证材料设、设备是全新的,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10.2乙方在材料、设备运发往指定地点前应派专人到现场进行装运检查,确保材料、设备与订购的产品在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上一致,确保无遗漏,安排人员做好物资的存放、保管工作。

  10.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乙方采购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必须重新购买符合要求的产品。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1.1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4)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2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提交工程造价审计部门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1.3质量保修

  (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在保修期内,凡因施工方面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设计、规范、规程要求的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无偿维修。非乙方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可提供有偿服务。

  (3)质量保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乙方采购材料及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保修;

  2)质量保修期:    年 。

  第十二条 其它

  12.1 争议

  (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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