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精选34篇)
其权利归属,由双(甲、乙、双)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按双方按改进所投入的人员及相关费用协商解决。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所有。
第十九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文件或电子文档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业务需求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
3.技术标准和规范:_x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规范;
4.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项目详细设计等;
5.其他:操作说明、系统安装光盘等。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篇34
项目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本合同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研究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受托方接受委托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并按约定提交研究开发成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单位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电
子信箱:
受托方(单位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第二条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
(一)技术目标:
(二)技术内容:
(三)技术方法和路线:
(四)技术经济指标:
(五)知识产权目标:
第三条研究开发计划进度与目标受托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2.按年度写出各年度安排,跨年度的内容分年度写;受托方应包括协作单位3.除备注外的各栏目应全部填报。
第四条经费总额,支付及使用计划
(一)经费总额
单位:万元
注:其它是指国家(科技攻关、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支持的与本目有关的经费以及受托方自筹部分的经费。
(二)委托方经费支付计划
单位:万元
(三)经费使用
受托方经费使用计划单位:万元
注:1.受托方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时,应分别填写。
2.费用性支出:是指按财务规定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资本性支出:是指按财务规定应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受托方资本性支出明细表单位:万元
2.试验装置(中试,侧线)建设必须提交可研报告,仪器设备、软件采购必须提交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单价。
第五条项目的检查和评估
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受托方以科学合理的方式专款专用。委托方有权检查、审计受托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情况。
受托方应对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三)款,每半年向委托方书面提供研究开发工作进展报告以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每年9月份向委托方书面提供年度研究开发工作报告以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委托方有权组织项目进展的中期评估或门径检查,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和经济前景以及受托方完成项目能力进行评估。
第六条项目的分包
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分包或委托第三方承担。经同意分包或委托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并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其保密义务不得低于本合同第十条对受托方的要求。受托方的分包合同须报委托方备案。
第七条成果的交付与验收
(一)交付内容
受托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要求,科学、真实地向委托方交付全部研究开发成果,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研究报告;检测报告;应用报告;工艺包;样品和样机;产品质量标准;重复性试验(按委托方要求,委托方可派有关专家对提交的成果进行重复性试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包括源程序及其使用说明、第三方测试报告、硬件专家评定报告等);涉及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技术成果,须出具有关主管机构的报告或证明;经费使用的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
按照对项目成果技术与创新贡献大小排序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名单。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
书面资料(一式份),电子资料份时间:。地点:。 (三)项目验收
合同到期后,委托方按方式(鉴定、评议、审查或其他)对受托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如委托方认为有必要,可以派有关人员对受托方提交的成果进行重复性试验,受托方须予以充分配合。项目具体验收标准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的要求及其他相关约定。
合同到期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给予受托方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为不能履行合同,按第十六条第(二)款处理。
第八条保证和陈述
(一)委托方保证和陈述如下:
1、委托方具备可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合法资格,且已经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国家要求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有必要)。委托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国家所要求的任何授权或批准;
2、委托方按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
3、委托方按约定进行成果验收,并及时接受经验收合格的研究开发成果;
4、委托方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并完成协作事项。 (二)受托方保证和陈述如下:
1、受托方具备接受委托方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合法资格,且已经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国家要求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有必要)。受托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国家所要求的任何授权或批准;
2、受托方具备足够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包括相应的人员、工作条件和经验等;
3、受托方保证在合同签订前已向委托方详尽告知了前期已拥有的知识产权和已完成的发明创造等;
4、受托方保证其交付给委托方的研究开发成果的独立性、科学性和真实性,并按照第七条要求,如实向委托方提交全部研究成果的数据、资料和技术秘密等;
5、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委托方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6、应委托方的要求,在项目验收后及时返还所有技术资料,并销毁自己保存的所有技术资料载体;
7、受托方保证交付给委托方的技术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托方保证在项目研究工作前、项目研究过程中及项目验收前,检索、跟踪并分析国内外相关专利;若发现研究内容与第三方知识产权有冲突时,应研究并提出创新、规避及应对的策略,以书面方式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对策,对项目进行调整;项目验收后,如发生第三方指控委托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侵权时,受托方保证积极配合委托方解决纠纷。因受托方原因致使委托方遭受损害的,受托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