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个人合同范本(精选33篇)
1、________保证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给受方的技术资料是________所掌握的.资料,并保证向受方及时提供任何发展和改进的技术资料。
2、________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正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和可靠的,与________生产使用的技术资料完全一样。
3、________应按本合同规定日期交付技术资料,如果未按时交付资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罚款:
(1)拖延一至四周,每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0、5%;
(2)拖延五至八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
(3)拖延八周以上,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的1、5%。
4、________向受方支付罚款并不解除________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5、如果________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此时________应将受方已支付的金额,并按年利_______%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受方。
6、如果合同产品考核验收三次仍不合格时,受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受方还有权收回已付给________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___%的利息。如果产品只有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受方减少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
7、________保证合同中转让的一切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合法性,并保证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________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一切责任。
十二、税收
1、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款,在受方国内的由受方负担。在受方以外的则均由________负担。
2、________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许可证使用费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或按_______国与________国的税收协定)纳税。
十三、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诉方的国家进行。如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如在_______国则由______仲裁协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过程中,除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四、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本合同不能执行时,可延迟履行本合同,延迟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期限。
2、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本合同的问题。
十五、合同的生效、期限、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市签字。签字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争2、本合同从生效日起______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合同自动失效。如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经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可延长_______年。
2、本合同期满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了债务应继续予以支付。
3、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________,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文两种文字写成,正本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受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_______进出口总公司______国______公司
代表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__(签字)
技术转让个人合同范本 篇23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则是其中一种。
一、申请范围
(一)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二)其他合同的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转让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三)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四)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三)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三)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四、认定条件
(一)一般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二)如果合同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三)不认定登记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情形
1、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3)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2、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3、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而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4、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2)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3)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5、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以上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