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合同(精选8篇)
3.合同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技术,即甲方有权继续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第十章 税收
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上述所得税将由甲方从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中予以扣除,并代乙方向税务当局缴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税务当局出具的税收单据一份。
3.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章 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2.钟裁地点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双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延续时间超过12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签订。合同签字后,各方应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件确认。
如从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合同未能生效,则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均无约束力。
2.从合同生效日算起,本合同有效期为10年。
3.本合同的任何终止,不影响双方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债务人应继续偿付未了债务,直至偿清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为止。
4.本合同用中、英文写成,一式四份,每种文字双方各执两份。
5.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7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有同等效力。
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及补充,需由双方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此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7.为执行合同而发生的双方间的通讯均用英文进行。正式通知以挂号航寄,一式四份。
第十四章 法定地址
甲方:______ 公司
地址:______
传真:______
电话:______
乙方:______ 公司
地址:______
传真:______
电话:______
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合同 篇3
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合同 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合同
甲方: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技术转让及合作生产合同,合同条件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合同产品”系指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 立式弯板机。
1.2 “考核产品”:系指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并按附件5规定进行考核验收的由甲方制造的第一台合同产品。
第二条 合同内容及范围
2.1 由乙方向甲方转让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和维修使用的技术,合同产品的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
2.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全部有关技术和技术资料(以下简称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
2.3 乙方授与甲方在中国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前四台合同产品只在中国国内销售。在此以后甲方制造的合同产品可销往下列国家: ,如合同产品按政府间经济贸易协议规定销往其他国家或由中国承包商在中国购买,随承包工程出口,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4 在合同期间,如甲方需要,乙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部件及原材料,双方将通过协商另签合同。第一台及其后诸台合同产品的分工详见附件。
2.5 乙方负责图纸及资料的转化并在乙方工厂及其有关协作工厂培训甲方人员。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甲方人员掌握合同产品的技术(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
2.6 乙方有义务派遣技术人员到甲方工厂进行技术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
2.7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所需的专用工具、夹具及设备和检测合同产品所需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
2.8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其合同产品上标注甲乙双方联合商标或“按公司许可证制造”字样。
第三条 价格
3.1 鉴于乙方按本合同第二章1、2、3、4、5、6、7、8所尽的义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 人民币的入门费(大写 人民币)。
3.2 合同期内,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他规格产品的全部资料,则甲方应为每一规格的资料向乙方支付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乙方应向中方交付所得税。
3.3 甲方应就每台出售的合同产品向乙方支付提成费,前五年为合同产品净销售价的8%,后五年为合同产品净销售价的6%。乙方应向中方交付所得税。
净销售价:销售价扣除运费、税费、包装费、储存费、保险费、安装费,并减去向乙方购买零部件的费用(包括运费、关税等)。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本合同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如需电汇,电汇费用由乙方负担)。所有在中国发生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4.2 本合同第三章1所规定的入门费按下述办法和比例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1)入门费的10%(百分之壹拾),计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正确无误的单据之日起,不迟于30天向乙方支付:
4.2.1.1 英国政府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同样的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4.2.1.2 金额为入门费总数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
4.2.1.3 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4.2.1.4 由英国 银行出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2)入门费20%(百分之贰拾)计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于乙方发出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临时资料3个月后,并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正确无误的单据之日起,不迟于30天向乙方支付:
4.2.2.1 四份商业发票
4.2.2.2 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4.2.2.3 两份资料空运提单及附件2及附件3第3.2.1条规定的临时资料交付已毕的证书的影印件。
(3)入门费40%(百分之肆拾)计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于甲方收到附件3第3、6条所规定的资料起,如乙方提供下列正确无误的文件,则不迟于30天,向乙方支付:
4.2.3.1 四份商业发票
4.2.3.2 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4.2.3.3 两份资料空运提单及附件3、6条规定的资料交付已毕的证书的影印件。
(4)入门费15%(百分之壹拾伍)计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于附件3第3.8.2条规定的甲方培训人员按本合同附件3接受培训完毕之后,从收到乙方下列正确无误的文件之日起,不迟于30天,向乙方支付:
4.2.4.1 四份商业发票
4.2.4.2 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4.2.4.3 两份由甲、乙双方签署的关于附件3第3.8.2条规定的甲方培训人员已按本合同之规定接受培训完毕的证书的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