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精选27篇)
第二十七条 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女职工乳腺、妇科、防癌等项检查,同时做好女员工“五期”保护。
第六章 教育培训和员工奖惩
第二十八条 企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员工教育经费,帮助员工获得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支持员工参加业务进修学习,鼓励员工自学成才。经企业同意公派参加各类学习的员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有薪待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对员工职业培训作出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由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大力开展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三十条 全体员工应发扬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关心企业的效益和发展,遵守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技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维护企业形象,为企业实现通信生产、维护管理目标履行应尽义务。
第三十一条 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二条 对员工的记功由工会提出建议并提交企业研究决定。拟对员工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提交企业共同研究同意后,向上级推荐。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企业行政和工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员工作出辞退决定时,应按劳动合同规定和符合下列程序:
1、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
2、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员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
1、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开除员工须由员工代表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处理须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3、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第七章 合同责任和保证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工会双方为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1、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就本年度有关重大事宜和员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协商;
2、企业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经营活动分析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授权的代表参加,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3、工会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需占用工作时间,应事先征得行政有关方面的同意,工会邀请企业领导或相关人员参加的工会有关会议和活动,企业应予支持;
4、工会围绕通信生产开展的各类劳动竞赛,其竞赛经费企业按规定给予保障;
5、工会在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发扬奉献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敬业精神等;
6、企业按全员工资总额2%的经费,及时足额拨给工会,工会应合理安排使用。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外部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有权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解除集体合同,应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除按省电信公司、省电信工会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女员工特殊保护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处罚,并补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员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按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从20__年6月21日到20__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签定新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省电信公司长途电信线路局第一届二次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局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员工在本合同书上签字后,七日内本合同一式三份,报送市劳动局审查、登记、备案。市劳动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五条 合同审查登记生效后,正本1份由局存档,副本12份,局长、工会主席、局党委、办公室、劳动工资部、实业公司、局工会各1份,报省电信工会1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规定和省电信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双方按国家和省电信公司规定协商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适应于省线路局机关。
甲方(企业方)代表: 乙方(职工方)代表: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集体合同 篇25
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__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