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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教师幼儿园劳动合同(通用32篇)

2024-06-08 10:08:48合同范本打印
教育局教师幼儿园劳动合同(通用32篇) 编号:学校(教师或者幼儿园教师岗位)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 人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社会(养老)保险号码就业登记证号码联系方....

  经审理查明,被告的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案外人**公司系一家经营范围为商务、劳动保障咨询、劳务服务、会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xx年1月1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由**公司派遣劳务人员至被告处从事劳务工作等。

  xx年2月5日,**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作为用工单位、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工协议书》,主要内容是:1、协议为固定期限劳务协议,有效期自xx年2月5日起至20xx年2月4日,其中前6个月为试用期;2、**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后勤门卫;3、原告的月工资为1,000元等。原告在签名下方书写了“本人收到劳务工协议书正本一份”。《劳务工协议书》中用工单位一栏、乙方身份信息一栏、协议有效期一栏、劳动报酬一栏、工作岗位一栏等内容均由原告手写而成。

  xx年6月15日,原告书写了一份确认书,主要内容是:“本人徐,工作关系至xx年6月14日终止,所产生的经济补偿条款与用工、用人单位工作合同协商一致。本人在工作合同期启止(注:原文)日一切经济补偿一次性了断,相关劳动中产生一切纠纷随之结束。当事人徐表示认可并于xx年6月15日到用工单位领取经济补偿式仟元,此经济补偿确认书经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同意即生效(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协商一致条文经当事人本人签字确认。”此后,被告作为用工单位、永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确认书上加盖了公章,以示确认。当日,原告领取了一次性工作合同了断补偿金2,000元。

  xx年12月31日,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本案所涉请求事项。仲裁委于xx年1月7日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被告系事业单位,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该会处理范围,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一致陈述和被告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

  书、**公司营业执照、劳务工协议书、确认书、付款凭单等证据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之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故本院不做处理。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补签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需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人民法院作为公权力机构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无法予以确定,因此补签劳动合同之诉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本院对此亦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庭审中主张的一系列事实能够成立,相反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收到了《劳务工协议书》正本,且该协议书相关手写部分均系原告亲笔书写所成,原告理应知晓协议书的甲方是永乾公司,而被告只是其用工单位,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xx年2月起的社会保险费,难获本院的支持。

  现有事实表明原告亲笔书写了确认书,认可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工协议书》于xx年6月14日解除,其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承诺在其与**公司解除《劳务工协议书》后,将与其补签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原告于本案中提出的其余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徐要求被告上海市**幼儿园支付xx年3月5日至xx年2月4日拒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680元之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徐要求被告上海市**幼儿园支付xx年6月至xx年1月工资7,224元之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徐要求被告上海市**幼儿园为其补缴xx年2月至劳动关系结束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

教育局教师幼儿园劳动合同 篇10

  甲方: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盖章)

  月日

  乙方:员工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家庭电话移动电话 乙方(签名) 月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甲方因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円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按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有责任协调乙方与家长的关系。

  3、在政治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给予乙方必要的关心、帮助。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1、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 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保证幼儿在园的安全,如因失职出现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出现险情时,老师必须首当其冲保护幼儿的安全。

  4、保护幼儿园的一切公共财产及保管本班的所有物品,如因工作不负责任,保管不当 而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合同签定当月内,乙方应交纳保证金 元。

  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和按劳分配原则,自主确定工资 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

  1、工资标准:参照〈〈好朋友幼儿园20xx秋期工资(试行〉标准》执行。

  2、奖惩制度按幼儿园的奖惩制度执行。

  (二) 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将工资发放给乙方,实行先工作后付薪。养老保险:甲方按当年实际交付养老保险的金额支付给乙方个体基本养老保险。 [教师一个月累计请假一周以上(含虽期天〉,当月月不享受该条规定]。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不服从分配和调动。

  3、工作失职,发生严重事故,〔天然气失火、触电、小孩走失、烫伤等安全事故〉。

  4、犯自由主义、闹无原则纠纷、借故骂人、打人、搬弄是非、不团结同事、影响极坏 的。

  5、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重扰乱幼儿园秩序的。

  6、因行为不当,幼儿园无法再对其信任的。

  7、经常违反幼儿园制度规定屡教不改的。

  8、散布谣言,损害幼儿园声誉的。

  9、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其他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的。

  10、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的。

  11、向家长索要财物的。

  12、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3、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幼儿园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需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4、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乙方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根据不同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违纪辞退或开除处分, 并扣除乙方保证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园方所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辞职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婚、丧、产假的规定:

  1、本园教师在园工龄2年以上者可享受带薪婚、丧假:婚假3天,丧假3天〈仅限双 方父母〉;

  2、在园工龄3年以上者,可享受90天产假(从生产之日起计算〕,产假期间,幼儿园按 园内执行标准每月发给该教师养老保险费,并连续计算工龄,此养老保险费在教师销 假回园工作半年后一次性付给乙方,(生第二胎者产假不享受养老保险〉,产假超过 90天,甲方不再支付养老保险费。

  3、本园教师在园工龄未满2年者,婚、丧假按事标计算,在本园工龄未满3年者,产假 按事假计算。

  十一、本合同订明的补充条件、附件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文件以及双方订立的培训

  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1、乙方自动离职,甲方不退还保证金。

  2、甲方无故辞退乙方,应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

  3、乙方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甲方出资培训乙方的,乙方应另赔偿甲方已支付培训费的 80%。

  4、乙方擅自解除合同,除甲方不退还其1500元保证金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xx元(用于另行聘请教师所造成的损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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