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合同(精选34篇)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给对方以赔偿。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 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供四川建筑业企业(含部属在川建筑企业、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建筑业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第一条中,双方在约定的事项前括号内画“√”,并填写日期。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主题词:劳动 劳动合同 建筑业 文书 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__年9月6日印发
来源: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
12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合同 篇15
甲方: (发包方)
乙方: (承包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就甲方的水电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承包方式:
3、工期: 年 月 年 月 日止。
4、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预算造价人民币(大写),若有变更施工内容及增加工程项目,需甲方确认,增加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与业主结算下浮13%作甲方管理费。
5、A、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
1、按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
B、合同清单中综合单价、合同外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主材价格确定方式:
1.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主材价格,则沿用;
2.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主材价格,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
如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甲方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同种材料、人工、机械单价则沿用,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材料单价结算。
3.当甲方提出变更通知,乙方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乙方应在甲方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5个日历天向甲方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乙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另增加。
4.由于甲方指令而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若乙方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指令后5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若乙方不按规定提供增加费用报告且经批准,该类指令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5.由乙方提出的施工方案变更,若乙方认为由于非乙方原因而产生了增加费用,乙方应在提出施工方案变更的同时向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若乙方不按规定提供增加费用报告且经批准,该类指令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6.当甲方提出的施工方案有变更时,乙方不得以甲方尚未审批其对应的变更价款及工程量而拒绝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7.凡图纸会审记录涉及工程实体内容变化的,均须转变成设计变更后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8.在变更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在发生变更的必要工序提请甲方确认实际发生的情况,
以此作为将来费用结算的依据,否则甲方可以拒绝计量,甲方无须支付相关费用,费用由乙方自负。
第二条关于材料供给约定
1、本工程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应为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有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供应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背本规定,应按材料价款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并参照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由于乙方技术差及责任心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条 关于安全生产各防火的现场治理的约定
1、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保证装饰装修现场整齐,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4、乙方应协同甲方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现场。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甲方提供的装修材料出门,一经发现偷盗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赔偿。
第五条 工程付款方式、承包内容、结算的约定
1、第一笔;
工人及材料进场预付款支付 14 %,计: 元。
2、第二笔;
天花线槽,线管及卫生间给排水管道安装完成 50% 支付20 %。计: 元。
3、第三笔;
天花线槽,线管及卫生间给排水管道安装完成100 %支付 17% 计: 元。
4、第四笔;
管内穿线完成 50% 支付 10% 计: 元。
5、第五笔;
所有管线,开关插座,灯具安装完成并自检调试完成100% 支付 20% 计;元
6、第六笔;
工程竣工及经甲方验收后支付 14% 计;元。
7、第七笔;
工程保质金,竣工验收起计壹年后柒天内支付5% 计; 元。
8、后期灯具及洁具的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