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高层建筑)(精选30篇)
本合同第四百七十六条约定之一切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甲方均有权在保修尾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如保修尾款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不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任何单独或部份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妨碍该方将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
通知与送达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视对方的地址和/或联系方法没有发生变化。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所提及通知均为书面通知。
联系人
甲方指定 ,乙方指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并且其指定方仅通过该联系人负责与另一方的通知、提出询问答复提出意见确认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任何一方应对其指定的联系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上述联系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对上述联系人的指定依然有效。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完整合同
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可分割性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继承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施工合同(高层建筑) 篇20
第一部分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
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料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称简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
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
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
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
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
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