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集合(通用35篇)
七、其它约定按XX条款第14条执行。
第七条: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各单项工程暂定总价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具体见附件
1、
四、以上包干单价包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及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就位、护筒的埋设、成孔、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孔内钎探及障碍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钢筋制作安装、浇捣桩成型、各种特殊地质的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和以下工作内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褥垫层施工:平整场地、铺设石屑(砂、碎石)、压实
入岩增加费
桩间土开挖:开挖桩间土至设计标高
土方外运
桩头凿除及外运
五、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下端封闭,上端加盖),则检测管制作安装费用为10元米,此单价已包含检测管制作安装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及保修、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六、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除本合同
第八条有约定的除外)。
七、计量方式:
(一)空桩: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空桩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设计桩顶标高-
1)桩设计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1米,则不计取空桩。
(二)实桩:
1、成孔: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成孔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2、混凝土浇筑: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混凝土浇筑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三)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
(四)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挖不计量,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五)桩头凿除:按个计算。
(六)检测管: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八、桩基检测的费用:
(一)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浇筑增加费仅对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等措施)的桩基础混凝土浇筑部分进行计取。
十、其它约定按XX条款第16条执行。
第八条:调价方法及调价内容
一、调价方法
(一)□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比合同签订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则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可作调整。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以发布的(以下称信息价格)作为参考。
(1)钢筋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钢筋制安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
2)商品混凝土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具体调价方法
(1)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
1、0
5)
(2)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跌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0、95-施工期价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延误超出一个月的:
(1)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调整;
(2)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施工期价格)
(
3)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若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以3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合同成孔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原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三)其他调价方法:
本协议书
第八条
第二款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二、调价内容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3、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
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合同。
三、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四、施工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