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组演员聘用合同(精选28篇)
确定贴片广告、植入广告、单屏鸣谢、特别鸣谢、协助拍摄等,该片拍摄过程中的植
入广告等(如有)均由甲方负责统一安排、协调、确定,因与乙方表演有关的广告或
赞助所产生的利益,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利益分配方案。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订
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果确实有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另行友好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甲、乙双方间的聘用关系即自行终止。但如本合同有效期满时,乙方艺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该剧戏剧表演工作尚未完成,则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基础上友好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续订聘用补充合同,直至乙方艺人在该剧表演工作完成为止。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解约协议书后,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乙方艺人发生下列情刑事实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
方退回全部已收款项,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剧组拍摄额外增加的
费用、维权的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2)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因违反法律法规(无论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括但不
限于赌博、吸毒、嫖娼等)或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通奸等),而
影响该剧宣传、发行、播出的。
第十条 宣传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艺人参加该剧的发布会及其他宣传活动,甲方提前10天告知乙方发布会及宣传活动等的时间、地点,以便乙方安排档期。同时,乙方因此所产生的外埠交通、食宿费用(如有)由甲方负担,标准同本协议第四条5款。除此以外,甲方无需就此再为乙方承担任何费用或支付任何报酬。本条款有效期不受本合同第二条之限定。同时,乙方艺人接受媒体采访应确保就该剧与甲方保持统一口径,不得发表或做出任何影响甲方、拍摄制作参与者、该剧本身等的不利的言论或举动。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1、乙方同意为甲方保守秘密,不会擅自向第三方泄露对方及该剧拍摄中的影片内容及故事情节、资料信息、工作进程等;否则泄密方须承担由于其泄密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甲、乙双方除司法或审计等法律规定的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否则,泄密方须承担由于其泄密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除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方透露乙方酬金数额,为此发生不良后果由泄密方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权的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2、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其在合约下的各项义务,或出现合同第九条第4款的情况,乙方应退回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剧组拍摄额外增加的费用、维权的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因为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政治变化、自然灾害等无法预见、或虽可预见但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该剧的拍摄工作阻延或中断等情形时,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具体按该补充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及法律适用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须提请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决。
2、关于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条款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大陆地区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其它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乙方艺人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乙方艺人:
亲笔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剧组演员聘用合同 篇3
演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 份 证:
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全权代理乙方的一切演艺事务,并为乙方商讨及争取与演艺事务有关的最理想条件。
2.甲方指定乙方作为实施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和义务。
3.甲方可指定其代表人负责乙方的宣传、演艺事务工作。
4.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与演艺有关的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其演艺事务都由甲方统一安排、备案。
5.为促进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舞蹈、形体及语言培训,乙方应全力配合。
6.为有效的宣传乙方的艺术形象,扩大与提高乙方的知名度,促进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甲方有权在包括商业广告、广告性文章、报道在内的一切宣传媒体及其他宣传品种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并有权为乙方设计个人形象。
7.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姓名(包括任何艺名、昵称)、肖像、个人照片、个人录像和个人资料用于乙方的各种宣传、演艺事务活动中,并不需要再支付报酬。
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公开言行进行指引性辅助,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的隐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以的个人方式接受甲方为其安排的各类宣传和演艺事务,并获得从事该活动的收入。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随时保持与公司的联系。未经公司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出国或休假,不得随意改变形象,否则属乙方违约。
3.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安排或参加任何形式的演艺事务,也不得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合同所提及的所有演艺事务服务。
4.乙方应服从和积极配合甲方以及其指定的代表人做出的演艺事务和宣传活动安排。
5.乙方如由于个人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其安排的演艺事务时,应事先向甲方报告,在不影响其总体形象和重大活动情况下,甲方将适情安排。
6.乙方应把详细地址、联络方式在甲方备案,并保证甲方可以随时联络到乙方本人,如乙方变更地址、联络方式,应提前通知甲方。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因病不能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舞蹈演艺事务,事先应出具甲方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如因情况紧急乙方事先无法出具上述诊断证明,则事后应及时补交并说明情况。如乙方因为个人原因安排病假、休假、事假、出境、出国等事宜,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假,在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本合同自行按所拖欠的时间顺延。
8.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章,并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若乙方发生个人违法行为或牵涉有关法律纠纷,必须对自身的行为和后果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可以此为由终止与乙方的合同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此外,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视同解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9.甲方主办的活动,如需乙方无偿参加,乙方不得拒绝
10.任何情况下本合同的终止,在甲方未允许的情况下,乙方无权
继续使用本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制作、提供的服装、造型、舞蹈、签名、照片等演艺资源。
11.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维护甲方的名誉。
三、工资的支付
1.乙方在完成甲方安排规定的每月基本演出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月。其中首月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工资为 元。
2.乙方的基本工资按公司规章制度定时在次月3日、13日、23日发放(即每10天发放一次)。
四、 违约及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甲方会充分地尊重和考虑乙方的习惯和建议,但是在演艺事务活动中,乙方应绝对服从甲方的调配和管理,其本人和任何非甲方指定代表人均无权干涉甲方的专业工作。重要原则问题栓放将另做执行备案。一旦发生乙方意见成为甲方工作阻力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