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精选32篇)
1.承担因违约发生的费用,应写明费用的种类。如工程的损坏及因此发生的拆除、修复等费用支出,乙方因此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费用支出;
2.支付违约金,要写明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支付的时间;
3.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的损失时,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乙方,作为赔偿。并写明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损失的性质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损失的内容是否包括乙方窝工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是否包括窝工期间乙方本应获得的利润等。
第31条
本条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情况和工程的要求,对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的不可抗力作出规定。如规定以下情况均属不可抗力:
1.当地裂度X度以上的地震;
2.X级以上持续X天的大风;
3.X毫米以上持续X天的大雨;
4.日气温超过X度,持续X天;
5.日气温低于X度,持续X天。
第32条
在办理保险时,应写明甲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在施工现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险内容、保险金额及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
地方政府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协议要求鉴证、公证的,由鉴证、公证部门将意见写在协议条款的鉴证、公证意见一栏,并加盖印鉴。
附表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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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 | | 工程 | 开工 | 竣工 |
| 单位或分部工程名称 | | 装饰内容 | | | |
| | 面积 | | 造价 | 日期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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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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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材料或设备| 规格 | 单 | 数 | | 供应 | 送达 | |
| | | | | | 单价 | | |备注|
| 号 | 名称 | 型号 | 位 | 量 | | 时间 | 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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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篇27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1. 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竣工。
1.6 工程质量: 合格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预算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3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4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3条 乙方工作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电话 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
4.2 非因甲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隐蔽工程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验收条件前,乙方需自检合格并于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包括隐蔽验收的相关资料)通知公司签字确认。
(2)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若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合格。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隐蔽或修护后隐蔽。若检查不合格,按公司制度执行处罚。
(4)因隐蔽验收不合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均由乙方承担。
5.3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5.4 工程竣工后,乙方书面报告申请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报告5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验收合可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
(1)暂定价格: (见预算)
(2)竣工结算:按预算单价,如清单中没有的,甲乙双方协商定价,以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3),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材料进场)付款 %,中期付款分批支付,每 天付款一次,支付总工程量的 %,工程完工付至 %,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 %,质保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 一次性结清。
6.2 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结清工程款。
第7条 有关质保期内的维修约定
7.1、保修范围: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利造成工程范围内各部位、部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7.2 保修期限: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装饰工程保修期限为贰年。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伍年。
7.3保修费用:工程中已含保修费用,乙方收到通知后在约定时间24小时内给人修理,否则甲方有权通知其他单位进行修理。其发生费用从乙方保修费中扣除,并按甲方的工程制度进行相应处罚。
7.4材料采购与检验:
a甲方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到场,乙方派人与甲方代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承担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