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料产品采购合同(精选33篇)
2.4 甲方发出货物的同时严格按乙方属地药监要求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 甲方承诺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符合税法、GSP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一致。如因甲方不能开具合规的发票,或不限于税务、药监、工商等经营问题导致风险的,乙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因此遭受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一切损失,甲方将予以赔偿,或直接在乙方对甲方的应付货款中
抵扣,或以甲方存放于 的货物进行抵扣。
第三条 付款
3.1 付款期限:
□ 乙方应当自收齐货物及增值税发票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如到期日为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支付。
□乙方应当自收齐货物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乙方应当自增值税发票开票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乙方应当自销完该批货物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R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起7日内,甲方发出货物。
□乙方应当自收齐货物之日起日内,且甲方货物已销完,向甲方支付货款。
□乙方应当自收到 医院当期汇款后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同等比例金额的货款。
3.2 付款方式:电汇□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电汇或 1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电汇或 2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电汇或 3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电汇或 6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电汇或 12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3.3 产品出现滞销、下游库存积压、退货手续未办理,约定的返利、补差未按期确认结算、配送费率未达到约定标准,则乙方有权延后货款支付时间为相关问题处理并解决完毕后再行支付。如该批货款已支付,则乙方有权顺延后续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等额货款。
3.4 末次货款结算前,甲方须协助乙方处理完乙方的库存及乙方下游客户的库存并办理完相关业务手续。
3.5
甲方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电汇收款账户: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
甲方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承兑收款账户: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乙方向上述账户汇出款项后,即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在汇款过程中,因甲方账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其无法收取款项的, 由甲方承担相应后果。乙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款项中扣除甲方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等等。
第四条 货物供应要求
4.1 甲方应按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供应产品。
4.2 甲方应采用密闭的车辆配送产品。说明书要求保温或冷藏的品种,甲方应严格按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及双方约定的要求在运输产品的过程中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对于冷链产品应使用验证合格的冷藏车、冷藏箱或保温箱运送,并能记录、显示、导出运输过程的温度。若甲方未按照要求运输,乙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4.3 由于甲方产品因外包装,运输方式发生改变而引起乙方或乙方下游客户额外相应需要增加相关包装材料和运输费用时,甲方应给乙方和对应乙方下游客户相应的补偿,以保证各方的合理利益以及整个供应链的畅通有序。
第五条 货物验收、产品质量、赔偿责任
5.1 货物包装、货物验收及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及货物运输要求, 且符合双方的约定。
5.2 甲方如未履行本协议第 1.6 条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5.2.1 乙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或按代储处理,甲方须承担相应的仓储费用;
5.2.2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重新更换或增加货物包装而产生的费用;
5.2.3 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5.3 乙方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乙方有权拒收货物。
5.4 乙方出具验收合格文件的日期视为甲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乙方验收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符合约定的证明,检验合格文件的签署不使乙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甲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免除甲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责任。
5.5 因甲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应包括但不限于被行政处罚、对第三方民事赔偿、乙方因处理质量问题争议而支出的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退货或换货
甲方应在下列情况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货或换货的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运费、产品销毁费用、律师费(如发生诉讼)、诉讼费(如发生诉讼)等):
6.1 甲方的产品质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2 甲方的产品自身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6.3 乙方的下游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对产品包装、质量提出异议, 要求退货时;
6.4 甲方主动召回产品或被责令召回产品时;
6.5 滞销、近效期(指每批产品在乙方库存中有效期剩余半年或半年以下的产品)、过效期、假劣药、不合格品(含下游客户);
6.6 乙方库存、下游库存的质量抽检;
6.7 标期结果变化导致的库存积压。发生上述退货或换货的情况时,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退货或者换货的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办理完毕退货或者换货手续。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该货物的退货及更换新货手续,乙方有权发运回甲方,乙方根据本条约定将货物发运回甲方的,自发运货物之日起视为双方同意对该批货物作退货处理,甲方应在自乙方发运货物之日起 7 天内退还该批货物货款并办理相应退货手续;该产品已过有效期的,乙方有权自行销毁该批货物,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及承担相应费用。
6.8 甲方接收乙方退货的方式:
□ 甲方自提(自提时应出具加盖公司公章原印章的委托提货证明及提货人身份证明)
□ 乙方货运,甲方接收退货的地址(按经营许可证地址)。
6.9 逾期退换货的违约责任
甲方收到乙方退货或换货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未办理完毕退换货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按照退换货产品采购时的价格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 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甲方地址送达。甲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乙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至20__年12 月31日。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补充条款
10.1 标期内如因甲方品种应标结果变化导致乙方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为乙方消除影响)。
10.2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签订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10.3 甲方保证产品中的工业和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均为其所有,否则因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而造成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垫付任何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部承担。
10.4 甲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价款的 3‰作为违约金。
10.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需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实际交易合同总金额的 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应另行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5.1 甲方逾期交付货物超过[7]日的;
10.5.2 甲方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
10.5.3 甲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乙方提出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10.5.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将本合同项下服务转包或分包的。
10.6 若本协议约定与协议期限内双方另行签订的单笔购销合同相冲突的, 相应冲突条款的解释权和选择权归属于乙方。
10.7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分立、合并、注销或其他股权变动等情形,甲方应在上述变动之日前 3 个月书面告知乙方,若甲方未能按本条约定时间告知乙方而造成乙方损失的,或乙方认为甲方不履行按时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乙方后期存在损益风险的,乙方有权自行扣留甲方货物或货款, 甲方(公司注销情况下,此处的甲方为甲方的股东或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 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