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聘用合同(精选3篇)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0、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相关的监管委员会,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约定的外,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除本条规定的合伙人基本权利义务外,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相应的约定权利,承担相应的约定义务。
第三节
入伙、退伙与合伙人违约
第九条
入伙。
(一)在下列情况下,本所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
1、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条件,满足条件的专职律师申请或者受邀入伙时;
2、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吸收新增合伙人时。
(二)符合合伙人条件并申请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载入本所合伙人名录,并根据本协议规定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请或者管理委员会邀请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
(四)新增出资合伙人可以按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责任合伙。
(五)新增出资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届满应当按退火处理,需要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重新入伙。
管理合伙人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履行管理合伙人职务起入伙,合伙期限为二年。重新成为管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须提前二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载入登记机关合伙人名录的,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合伙人自本届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约定出资期限的出资合伙人自约定到期之日为合伙届满之日,按自动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出资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五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退伙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本所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和支付留置期间的利息;
4.出资合伙人退伙可采用出资合伙人受让增持股份方式与事务所减资方式,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应向退伙人支付的部分应根据受让合伙人与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分期支付方式;
(四)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合伙人退伙(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自动退伙或者劝其退伙的,应当享有任职期间红利。
(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不清偿连带债务,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参照退伙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合伙人违约的处理。
(一)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擅自退伙或离所;
2、受到刑事处罚;
3、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执照被吊销;
4、泄露本所商业秘密;
5、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或者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6、破坏或者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
(二)出资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签订出资合伙协议后,逾期履行出资义务超出30日;
2、出资合伙人滥用出资人身份,破坏本所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本所经营工作、损害本所或者本所律师利益;
(三)管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时,管理委员会有权暂停其管理合伙人之职,并报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尽职履行管理委员会分派的管理岗位职务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或者怠于履行管理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条
处罚程序
(一)经管理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违约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二)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三)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保守本所商业秘密。
(四)出资合伙人劝其退伙与除名的,按照退伙程序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五)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事务所主任与合伙人大会
第十三条
本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本所经营管理与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执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并在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事务所主任任期为三年,由合伙人会议在事务所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本所不设副主任。在对外活动中,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指定的管理合伙人代行主任职务,代行职务期间,为履职方便可称副主任。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副主任”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协议第四条一款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罢免本所主任;
(三)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或罢免管理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合伙人)的人选;
(五)决定管理委员会的岗位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对管委会工作提出质询;
(六)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决定晋升终身合伙人、吸纳出资合伙人的入伙;
(八)决定本所增资扩股或者减少资本;
(九)决定分所设立与撤销;
(十)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十一)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二)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十三)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合伙人会议职权外,合伙人会议可以将自己职权内的事务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合伙人会议的授权决定,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五月与十一月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管委会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前十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