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同(通用22篇)
第六款:双方将按本条之规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发出收费收单,用方应在收
到收费帐单后的___天内,将应付之电费拨入广东省电力公司指定的专用帐户内。
第七款:若由于任何原因,帐单上之帐目有差错,则该帐目须经双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条电力供应的中止或减少
第一款:供方应尽量保证对用方供电的可靠性。万一供方电力系统发生故障而造成供电中断时,供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速恢复供电,并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当供方或用方电力系统需进行预定的设备停电检修时,双方将根据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取得协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术上需要的最短时间范围内暂时停止或减少电力供应。
第三款:供方无需向用方负责第一款、第二款因电力供应中止或减少而导致之损失。
第七条免除对引起损失、毁坏或不便之责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无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迟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条之责任时,受阻或推迟履行合约的.一方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不负赔偿之责任。并且合约将在该段时间暂停。在引起受阻或推迟之原因停止后,合约应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种推迟超过十二个月,则任何一方可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此合约,随后此合约便告终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无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灾祸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条补偿贸易方式的预付款项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电力而向供方提供二亿港币的无息预付款项,作为___省电力系统向澳门供电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合约正式签订后,用方应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约正式签订后一个月以内_______万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万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万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万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万港元
第二款:供方对用方所预付之无息款项以补偿贸易的方式,从____年__月份开始,分____年,每年__万元,分十二个月,在每月之电费结算中支付偿还。
第三款:即使遇供电中断的情况,本条第一、第二款仍继续生效,并以港币支付结算。
第九条文件的递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之通知及发给对方之帐单,以下述方式递送为合格。给予供方之通知,须书写供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供方在___市之注册地址;给予用方之通知或帐单,须书写用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用方的澳门之注册地址。
第十条解决争执
第一款:凡有关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款:倘双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获得圆满解决时,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端。
第十一条文字
第一款:本合约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约之订立及解释有相等之确实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与用方相互间之书信及技术性文件的来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并附有英文译本。
第十二条合约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约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__份。供方和用方各执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约各一份,副本__份。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中国_______省电力公司(盖章)
用方:_________市电力有限公司(盖章)
附件一供电价目表(略)
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略)
贸易合同 篇3
甲 方:___________公司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公司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________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_____个月。
第三条 单位及数量
单位: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第四条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包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单价及总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
第八条 装运口岸
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公司。
2.航空邮包:____________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3.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6.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________公司。
第十条 目的港及收货人
第十一条 装运期限
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____ 天。
第十二条 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十三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由卖方投保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交货条件
第十五条 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________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责任。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________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赔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签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作为证据。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第十七条 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不足7天的天数按7天算。若卖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