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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购销结合合同(GF----)(精选32篇)

2024-06-10 20:20:47合同范本打印
农副产品购销结合合同(GF----)(精选32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售时间产品名称品种计量单位....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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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给付定金的数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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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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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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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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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方     需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农副产品购销结合合同(GF----) 篇22

  xx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以下简称需方;

  xx县xx乡xx村xx村民,以下简称供方。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供方必须在一九x年x月以前(或xx月旬内)向需方交售(农副产品)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需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向供方计付货款。

  3、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x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x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包装办法。包装物由供(需)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x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需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

  2、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供方送货或供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需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为验收地点。验收办法:。(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3、货款结算办法

  供方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需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供方支付货款。

  第四条、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供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20%的幅度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处理,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1—20%)的幅度的违约金。

  2、供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供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中央财政。

  3、供方在交售(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供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需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供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供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供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需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需方根据供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未征得需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9、供方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处理(供需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供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2、需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供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

  4、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供方交货日期得以顺延,需方并应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需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需方如向供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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