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改造施工合同简易版(精选32篇)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和责任
1、项目工程施工要求:严格按设计图纸(图纸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的变更程序办理)施工,未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2、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规定质量等级。
3、工程质量应服从监理方的技术要求;
4、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成立项目部,并实行“五大员”和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并将其证上交甲方管理。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安全员、质检员等必须驻现场负责施工。
5、确定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也不得将本工程肢解后向他人转包。
6、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工序、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监理人员有权通知乙方停工整改、返工,乙方得到监理人员复工令后方可复工。
7、检验程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标准,采取正确的施工方案和工艺流程进行合同内全部工程项目的施工。为确保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执行下列质量检查、验收程序:
(1)在规定的项目开工前,报送“开工申请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
(2)每道工序完成后,向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报送“现场工程量签证单和单元工程报验单”并附上按规范进行的全部自检资料(自检必须合格才允许报验);
(3)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对报验工序进行检查验收,填写“质量验收单”,本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下道工序不得进行施工;
(4)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后,填报“中间交工证书”(附上所有工序的质检资料),作为乙方工程计量、支付依据。
7、隐蔽验收。需要覆盖隐蔽的工程项目,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进行现场检验,并在隐蔽工程检验单上签认后再覆盖。对未经检验签认而擅自覆盖者,乙方必须清除覆盖,经检验合格重新覆盖。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在接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检查验收,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九条施工技术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乙方可在施工前7天内,自费复制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所需要的图纸。
2、乙方提交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如专用合同条款中有约定,乙方应在开工前7天内提交为施工所需要的图纸和文件,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2)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内容有:工程施工总进度横道图、工程施工总布置图及说明、施工程序、施工方法与措施、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目标与质量控制、测量成果及用于本合同机械设备、劳动力计划及安全文明管理措施。
(3)全部工程完工后乙方提交三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3、图纸和文件的审核和审批
按合同规定须经监理机构批准图纸和文件,必须经过监理机构报甲方审核签章后方能施工。
4、施工协调会议与报表
(1)乙方应参加监理机构和驻现场代表在每月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以及其他协调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检查乙方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5、现场临时设施
(1)乙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负责全部临时工程设施的建造、管理和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场内施工道路
乙方负责修建、维护和管理场内施工进出道路。
(3)施工用电
本工程施工用电由乙方自行解决。
(4)供水、排水
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内使用水质良好的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排水工程自行解决。
(5)照明
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工区和生活区的全部照明系统,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6)通讯
乙方应与当地电信部门协商,解决工地的电信服务设施,项目经理要与甲方和监理机构保持电话畅通。
(7)临时生活设施
乙方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负责管理和维护全部临时生活设施。
6、现场施工测量
(1)测量基准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测量所需的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的基本数据。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测量基本数据后,应校测其基本控制点和基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如有异议应在得到数据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数据由监理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
(2)施工测量
乙方应按照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负责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全部施工放线工作。乙方应将测量成果资料报甲方审核,必要时甲方可直接监督复核测量。
经三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应编写入竣工资料。
乙方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本控制点,使之容易进入和通视。乙方应对测量控制点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
7、质量管理
(1)乙方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各个施工环节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乙方的质检人员应及时向甲方的驻场代表和监理机构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2)所有取样(含材料、试块、土料)要有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见证取样,并在取样上标记监理签字。
(3)试样的试验必须在监理机构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结果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监理机构。
(4)监理机构应对乙方的现场试验设备和仪器进行核验,如需要应免费提供给监理机构使用。
(5)单元工程完工后,乙方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后,报请甲方的驻场代表和监理机构检查复验。
(6)经监理人员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按监理人员要求进行整改和返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由乙方自负。
(7)全部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整理全部质量检查资料,报监理机构,作为整个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8)未经批准,乙方擅自更变图纸或超出实物工程量,甲方一律不予计量。由此,引起工期延误和费用由乙方自负。
8、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1)乙方应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治安管理机构做好管理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2)乙方应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等安全防护负责,同时应制定安全防护规程,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也应在工程范围内设置必要的标志和信号。乙方负责承担施工期间所有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或拖延工期。
(3)乙方应负责辖区内的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应对工程及其管辖区内的人员和财产负责。为此,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
9、环境保护
(1)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不得使有害物质(扬尘、废油等)污染土地、河流。在施工时要控制噪声,防止扰民。若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赔偿,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2)乙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理施工废弃物和垃圾。并将其运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或焚烧处理。
(3)在全部工程完工后,除已经得到监理机构同意外,乙方必须拆除一切必须拆除的临时施工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凡甲方决定保留的设施,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处理办法。
10、计量要求
(1)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量,严格按图纸施工,无重大地质和高程变化不予计量与变更。确定需要变更和增量工程,严格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否则,一律作无效工程处理。
(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技术条款有关章节的规定,首先由乙方负责计量,并保证计量设备和仪器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实物工程量经监理人机构签认后,列入乙方每月工程量报表,作为支付的依据。
11、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乙方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流程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为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示乙方或批准乙方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