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通用26篇)
拍卖合同 篇1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存放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拍卖方式::[1]估低价拍卖[2]估高价拍卖[3]无估价拍卖[4]标卖。
第五条 拍卖期限: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金额的__%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拍卖人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确因拍卖人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8、拍卖过程结束,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____日内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___%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十条 本合同书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拍卖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拍卖合同 篇2
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拍卖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1、委托方自愿委托拍卖方依法拍卖如下标的:持有的实物资产。委托方负责选定评估机构,起拍价需备案。
2、委托方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处分权,承诺根据拍卖方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详尽资料,说明所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必要时,拍卖方可以随时向委托方要求提供拍卖标的咨询,委托方承诺配合。
3、委托方应对所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未如实告知相关瑕疵而造成的损失。
4、合同各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授权、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二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在认可的报刊、媒体及网站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在拍卖方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三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1、本合同生效至委托方向买受方移交拍卖标的之前,委托方应妥善保管拍卖标的相关文件及手续。
2、委托方应配合拍卖方组织拍卖标的的展示或查勘。
3、委托方应自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十日内将本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资料等交付给买受人。
第四条 拍卖佣金的计取
拍卖方收取委托方成交价款5%的拍卖佣金。
第五条 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拍卖方负责拍卖成交价款的结算。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将成交价款按规定支付至拍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买受人付款后10日内将拍卖标的清理完毕,并由拍卖方将成交价款支付给委托方。
第六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1、委托方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方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向拍卖方支付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2、拍卖方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有权撤除该标的,并追究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方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方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七条 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方未按约定交割等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委托方可以续签合同。在续签的情况下,拍卖方如果在拍卖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能再次组织拍卖并成功售出的,则本合同自动解除,拍卖标的收回并重新选定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八条 保密约定
拍卖方应对委托方的保留价进行保密。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拍卖方负责拍卖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协助交易价款的交割。
2、委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拍卖前自行办理涉及拍卖标的处置的相关审批、备案、审计手续。
3、拍卖标的为国有资产,委托方除遵守本合同外,还应当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法规、政策。
4、委托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5、拍卖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标的。
6、拍卖方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各标的。
7、拍卖方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方进行拍卖。
8、未尽事宜,可依照拍卖标的的拍卖规则。拍卖规则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9、本合同自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方执肆份,拍卖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拍卖方:(盖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附件:《资产清单》
拍卖合同 篇3
委托人(简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拍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