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书(村级协管员)(通用35篇)
4、负责技能培训的宣传、发动、组织等相关工作。
5、完成县人社局临时安排的其它临时工作,完成所驻村(居)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社会保险工作
1、负责组织完成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2、协助完成参保信息收集整理,填写工作。
3、协助完成待遇领取相关工作。
4、负责所驻村参保、养老待遇、医疗补贴信息进行公示。
5、负责所驻村(居)内卫生室工作情况上报。
6、负责受理所驻村(居)群众的咨询、举报、参保查询等工作。
7、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负责完成镇人民政府和所驻村(居)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按甲方要求达到工作标准,服从甲方工作考核。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乙方执行全日制工作制度,自觉遵守甲方工作纪律。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乙方生活、交通条件自行负责。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提供有关学习资料。
第七条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按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享受相关待遇,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地点所涉及的安全事宜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按每月950元工资标准发放。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五险),个人缴纳部分每月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上缴。
六、劳动纪律
第十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违反甲方指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规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本合同并及时签订变更合同。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履行必要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有必要变更本合同内容时,因及时通知对方,可变更合同。
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自行到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各种福利保险手续。
(一)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
(二)将本岗转包他人,自己享受保险待遇的;
(三)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连续缺旷5天以上或者累计缺旷15天以上的;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四)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累计超过30天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变更本合同内容、签订新合同的。
第十六条乙方需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甲方,并自行到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保险福利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无客观原因未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自然终止。劳动报酬发放至合同终止当月止。
八、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聘用合同书(村级协管员) 篇3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临时工合同
一、合同期限。合同期从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日起至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1、试用期内每月工资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元。
2、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的待遇,因公或因病死亡的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乙方在合同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内容和违约金数额在第九条中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