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样本(精选35篇)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受聘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随时通知聘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聘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方依法宣告破产;
2、聘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人死亡。
(七)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
(八)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九)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九、违约责任
(一)聘方的法律责任
1、聘方克扣或者拖欠受聘人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人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受聘人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聘方支付受聘人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
3、聘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没有为受聘人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给受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受聘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应一次性发给受聘人经济补偿金:
1)由聘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1、2、3、4项和第(五)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解除聘用合同的,聘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受聘人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6、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项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受聘方的法律责任
受聘人违反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对聘方造成损失的,受聘人应赔偿聘方下列损失:
1、聘方招收录用受聘人所支付的费用;
2、聘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十、争议处理
聘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对原订立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聘用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聘方:(盖章)受聘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日期日期
聘用合同样本 篇29
聘请方: (以下称甲方)
受聘方: (以下称乙方)
为推进依法行政,确保重大决策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的科学性、正确性、合法性,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双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报务。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在经济、行政及其他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进行论证、提供依据,协助起草、审查法律文书。
2、应甲方要求,参与修改、审查甲方发布的或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的行政管理规定、细则、办法、制度、意见等文书,以及甲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的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行政纠纷或其他纠纷。
4、应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以及审核或准备其中所需的法律文书。
5、应甲方要求,参与处理甲方与其他执法、执纪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
6、应甲方要求,审核和监督甲方对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7、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在行政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8、应甲方要求,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协助甲方对甲方干部职工做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
9、应甲方要求,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合同责任
1、乙方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应严格依据甲方授权,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而损害甲方利益。
2、甲方委托事项必须真实、合法,并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便利;因甲方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必须勤勉、认真地办理甲方的委托事务,严格保守在服务中知悉的甲方的秘密机要和其他非对外信息。
4、乙方不得接受任何诉甲方的代理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5、乙方无故推诿事务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依约履行法律服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7、甲方指派 作为联系人,协助、配合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的,乙方应全力配合。
2、顾问律师如遇出差、出庭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暂时不能按甲方要求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乙方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法律顾问费为年酬金 ,由甲方签订本合同时交付。顾问期内,乙方为甲方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时,乙方按每宗 标准收取;办理其它日常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2、乙方律师为甲方办理各项事务所需的差旅等经费,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服务期与生效条件
1、法律顾问服务期间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时,双方无异议,可续签。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第七条 争议处理及其它
1、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通过诉讼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三页,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须书面协定。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聘用合同样本 篇30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址:
甲方因工程施工的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工程顾问;乙方自愿接受聘请,为甲方提供工程顾问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工程顾问的工作内容
工程咨询服务和工程管理指导。
第2条 工程顾问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 一 级建造师工程顾问费为人民币通过公示日开始计算,合同有效期为三年(顾问费为一年一付)。
2、 甲方因工程需要乙方出场,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为甲方工作经费(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打印费、
第3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如由于客观原因,乙方将 一 级建造师转离甲方,合同提前终止,乙方退回甲方未尽义务之费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转出需提前30天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在甲方有工程的前提下乙方不得转出。在聘用期间乙方有义务完成工作所需的各项培训工作。
第4条 甲方未经乙方签字认可不得擅自将乙方建造师转给其它单位。
第5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注册印章,甲方不得使用乙方的 一 级注册建造师证和章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甲方应加强工程管理,杜绝质量和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6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以向杭州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7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如工程需要,甲方要求乙方到场。乙方必须到场。到场每次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仟元做为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