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委托合同(通用35篇)
二、车辆服务项目: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维修、汽车小修和专项修理。
三、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优先对乙方进厂车辆进行维修,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车辆的保养与维修,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2、对乙方所有的车辆,甲方须为其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向乙方指出所发现的故障隐患和建议维修的项目;乙方应自行将车辆开到甲方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因乙方的原因导 致甲方不能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选择在哪里维修。
3、对竣工车辆,甲方保证维修质量,保修期按国家标准执行,保修期内如确认为甲方维修过的项目出现返工,甲方承诺免费修复。对竣工车辆,如乙方发现不合格、维修项目与 送修单上记载项目不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偿维修至合格或符合送修单上记载项。
4、甲方的维修工时必须严格遵照维修系统标准价进行核价;
5、维修项目、配件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乙方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乙方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增加变 更。乙方送修人应当及时协助甲方进行相关确认工作。
6、甲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乙方送修人同意,可以用旧件,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 旧件。
7、甲方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维修车辆出厂时交乙方处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 损害乙方的利益。
四、乙方义务:
1、乙方应确保所有车辆定点到甲方处维修保养。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检查维修保养。
3、乙方不得将贵重物品放在送修车辆内。
五、双方权利:
1、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遵守本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如在执行本协议中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由上级机关裁决。
六、结算:
1、甲方承诺维修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应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甲方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乙方提出合理报价及维修方案,由乙 方送修人确定。
2、甲方于每月18日前向乙方出具维修结算单,维修结算单应真实、分列清楚并具体标明本月维修车辆车牌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单价、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
3、乙方核对无误并签署的维修结算单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乙方于每月23日前将本月维修费内部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车辆在甲方维修期间出现车辆损毁、车辆遗失或车辆上的物品遗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协议有效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协议可续签。、
九、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车维修委托合同 篇28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材料提供方式:________。
质量保证期: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30天或行驶5000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结算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的车辆单位,甲方在维修期间所发生的大修费用允许临时挂账,竣工后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应及时为甲方结算费用。其他无长期业务往来车辆单位在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验收合格立即结算维修费用。现金________转账________银行汇款________期限________。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说明: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的。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四)对乙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合同标明为准或双方另行约定,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五、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负责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签字)负责人:
汽车维修委托合同 篇29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汽车修理厂承包一事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承包给乙方汽车修理场地,部份设备设施,办公用设施,简易的居住屋等(详细清单附后)。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3年一签,乙方在当年十二月一日前交清次年的租金,其承包期限以此类推顺延;甲方若改变修理厂用途,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乙方终止承包期。
三、租金:承包期的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1600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数上递增壹万元整(10000.00元),以此类推直到承包期满为止。
四、约定事项
1、承包期间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己经营、自负盈亏,按时上缴有关部门的各种费用,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
2、甲方向乙方提供正常的水电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承包期间应爱护和保管好各种承包物,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得遗漏或损坏,更不得用承包物作抵押借
款,承包期满后乙方应将承包物完整的归还甲方,遗漏或损坏的按实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