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23篇)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32.2 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_________
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_________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34、争议
34.1 解决争议的约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在选中的项目前里面打,并书写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两项同时选择无效):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其他仲裁委员会。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36、不可抗力
36.1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_________级以上的地震;
(2)_________级以上的大风;
(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_________mm以上;
(4)_________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5)其它:_________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工程保险
37.3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
(3)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
38、工程担保
38.3 履约担保金额为:_________支付担保金额为:_________
38.8 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_________
十八、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2、合同份数
42.2 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合同副本保存单位:_________
十九、补充条款(篇幅不够可加附页)_________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5
第一部分 固定单价合同
一、 合同价款的确定:
1.1 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风险系数为: 3% 4% 5% 6% 其它 %。
1.2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为以下√项,风险范围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按实调整,调整办法见本合同第二分部“ 合同价款的调整”部分的约定。
1.2.1 工程量增减15%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1.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
1.2.3合同工期内乙供材料价格变化在下列幅度:上涨或下跌5%, 10%以内不调整:
1.2.4其它说明 。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原则
本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及风险范围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际发生计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除材料价格外按照以下√项调整,材料价格的调整按照2.2.5款约定。
2.2.1.1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不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6 其它约定: 。
2.2.2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确定原则为以下√项:
2.2.2.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2.2.2.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2.2.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2.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结算工程综合单价。
2.2.2.5 其它约定: 。
2.2.3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3.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3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4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5 其它约定: 。
2.2.4 在本项目上因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改变,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4.1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直接减去该减少部分子目的单价。
2.2.4.2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相应增加该增加部分子目的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2款。
2.2.4.3 清单项目中同时增加或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2.2.4.4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错误引起承包人在该清单项目中少计、多计或错计子目内容,则该清单项目重新组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2款。
2.2.4.5 其它调整方式: 。
2.2.5 材料价格的调整。
2.2.5.1 本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采用如下√项方式:
2.2.5.1.1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中涉及材料价格调整规定的,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5.1.2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超过1.2.3款约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2.5.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2.2.5.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2.2.5.1.5其它约定 。
2.2.5.2 材料价格调整价差的计算按下述√项方法执行:
2.2.5.2.1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2.5.2.2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5.2.3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2.5.2.4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5.2.5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2.5.2.6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2.2.5.2.7 其它约定 。
(可分为主体施工期间、开竣工期间、合同工期期间、沥青摊铺期间等)
2.2.6 措施费用的调整。
2.2.6.1 本项目风险范围以外的措施费用均可按实调整。
2.2.6.2 措施费用调整采用下列√项方式:
2.2.6.2.1 以清单工程量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随对应工程量的调整同比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