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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同(委托代理)(精选31篇)

2024-08-27 19:20:21合同范本打印
期货经纪合同(委托代理)(精选31篇) 本期货经纪合约由以下目录文件共同组成目录一、客户须知二、客户守则三、客户声明四、开户申请表五、授权书六、印鉴卡七、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八、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九、电子化期货交易风险提示书十、电子化期货交易协议十一、电话委托....

  第五十六条 因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章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五十七条 乙方如果要求甲方代理实物交割的,甲方应当代理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甲方没有履行代乙方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乙方需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期限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当在提出实物交割申请时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第六十条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十章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甲方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六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业协会网站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章  费用

  第六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合同附件一)向甲方支付代理期货交易和实物交割的手续费。

  第六十九条 甲方代乙方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内。

  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修改或补充,以信件、电子邮件、在甲方营业场所内或者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一经发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二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一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X(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后生效。变更或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三章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四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国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3.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乙方提供的开户文件虚假、所提供开户文件不完备或资金来源不合法的;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客户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出现保证金支付危机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将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移仓规则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甲方未能退付的乙方保证金,甲方将按照法律程序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的请求。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代理关系,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关系。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七十七条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

  第十四章  免责条款

  第七十八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九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 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的,乙方应遵循《期货电子化交易合同》中的特殊免责条款。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第八十二条 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甲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

  第八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以甲方从业人员的身份活动,不得利用与甲方形成的期货代理关系,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代理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或损害甲方声誉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本合同中由乙方或双方签署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客户声明》、《开户申请表》、《手续费收取标准》、及其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八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均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知晓前述条款中涵义内容及明确相应之法律后果,及注意到有限制任何一方权利之条款,兹此,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一致及各自自由意思表示之基础上进行如下之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签字(及/或盖X):_____ 受权签字(及/或盖X):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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