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合同范本(精选32篇)
第二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博山区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
本合同的终止、撤消、无效不应影响前款约定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根据原意并结合本合同目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自签订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软件开发合同范本 篇5
项目名称: “人工智能”动态影像识别技术
委托方(甲方):
开发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为使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清晰的阐述和有效的保护,特此签订本软件开发协议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的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产管理和竞租信息管理的业务,开发基于大型数据库SQL SERVER20x的>应用软件。
2. 乙方负责完成软件系统的开发.安装和调试。
3. 甲方负责应用系统建设的原始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工作, 以及应用系统建设所需的软硬件和网络运行环境,乙方给予协助指导。
4. 乙方负责培训甲方有关人员,培训工作内容包括:系统软件的使用操作和日常维护。
二、软件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1. 乙方开发的>应满足甲方的日常业务工作需要,达到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系统软件功能说明书上所述的功能要求(软件功能说明书见附页)。
2. 能提供灵活的综合查询工具,方便生成各种报表。
3. 能够进行远程管理和维护。
三、软件开发计划和时间进度.
整个系统的建设在3个月内完成,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甲方应派专人负责这项目的协调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1.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乙双方相互配合,在目前乙方的>基础上,完成甲方的关于资产信息竞租管理的需求调查,并完成资产信息竞租管理部分的软件功能说明书的定稿。
2. 在20天内,乙方上门安装调试软件,先完成资产租赁信息管理这部分的调试运行工作。
3. 在30天内,资产租赁信息管理部分的能正常运行和培训工作。
4. 在40天内,在资产租赁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竞租管理部分的调试。
5. 在60天内,资产竞租信息管理部分的正常运行和培训工作。
6. 整个系统完成,可以正常运行。
四、合同项目的开发费用和结算方式:
1. 经甲乙双友好协商,合同项目资产信息及竞租管理系统软件开发以及后期维护费用为人民币(大写):伍佰零伍万元整。
2. 乙方到甲方进行安装或维护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由甲方负责支付。
3. 付款结算方式:
(1)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项目金额的定金,即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2) 软件项目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合同项目尾款,即人币(大写):贰佰肆拾万元整。
(3) 转账入乙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账户号:
开户支行:
4. 如要系统有修改,价格另行协商。
五、软件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1. 验收组织: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组织验收.
2. 验收项目:(1)安装验收 (2)系统验收
3. 验收方式:
(1)安装验收:采用测试验收方式,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系统的修改及安装调试工作,并通过试运行后,双方通过书面签字确认验收。
(2)系统运行:系统运行正常,功能达到双方认可的>的要求。
(3)双方通过书面签字确认验收。
4. 验收标准: 双方签字认可的>。
六.约定事项:
本软件的版权为乙方所有,不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使用,以及进行解密或其它非法操作,否则乙方将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 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每超过1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对违约方进行收违约金。
2.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后书面确认解决。
八、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页>必须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订协议。
3、本协议书经双方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字后方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软件开发合同范本 篇6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定义:
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记录,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权利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保密义务: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接收方”同意如下内容:
“透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接收方”用于评价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性;
不能将“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除“接收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
无论如何,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接收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况: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专有信息的交回:
当“透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接收方”交回专有信息时,“接收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