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合同范文合集(精选31篇)
2, 甲方必须保证对乙方所开发的软件不作任何侵权行为,如不进行拷贝,篡改,泄露给第三方使用等,否则乙方将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3, 甲方托付乙方开发软件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且加盖公章)详细地说出需求模块,提供给乙方各项技术指标。
4, 甲方托付乙方开发的软件在签订合同之后如需增加其它功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呈交给乙方,乙方做改动并酌情收取适当费用。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所开发软件是自行研发的,保证不是侵权软件。
2, 乙方将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进行软件的开发设计。
3, 乙方开发的软件不得含有病毒,不得含有黄色,反动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
4, 乙方所开发软件的所有权,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有使用权。
5, 乙方只对甲方提出的书面要求进行开发。
6, 乙方交付软件时将对甲方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
五、甲方验收标准
1, 甲方验收时,不得对乙方所开发的软件提出附加条件。
2, 乙方所开发的软件符合甲方呈乙方的附件要求及各项技术指标即为合格。
3,乙方完成软件工作, 甲方应在三日内组织验收,超过七日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六、费用结算方式
1, 该软件甲方付给乙方费用总金额 。
2,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当日,甲方将预付 %制作费 整(占总造价 %)。
3, 乙方交付软件当日,甲方验收合格后付乙方 %制作费 整(占总造价 %)。
4, 乙方收取完开发费用后,免费为甲方维护软件 个月 。
5, 免费维护期过后,甲方如需甲方对该软件继续进行维护,乙方将提供有偿服务 。
6,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
公司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七、保密
1.信息传递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任何一方可以获得与本项目相关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对此双方皆应谨慎地进行披露和接受。
2.保密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仅可将该商业秘密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只能由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使用。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传播或公开商业秘密。除非有对方的书面许可,或该信息已被拥有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或已在社会上公开,该商业秘密应当在两年内不得对外披露。
3.非竞争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以及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年内,双方均不得使用在履行本项目过程中得到的对方商业秘密,从事与对方有竞争性的业务,也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聘用本开发项目中的对方相关技术或管理人员。
4.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况
(a)获取该信息一方在对方披露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
(b)获取该信息一方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该信息;
(c)获取该信息一方从第三人处合法获取,并且不承担保密义务;
(d)向第三人披露过的,且第三人不承担保密义务;
(e)独立开发或获取的信息;
(f)法律强制披露;
(g)经披露方书面许可。
5.信息安全:甲、乙双方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经一方的合理请求,该方可以检查对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
八、违约责任
1, 由于甲方未及时提供软件开发所需的信息而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向甲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软件的开发,甲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具体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合同中甲方支付费用总金额的10%。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共同协商解决。
十、合同终止
1, 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正当的终止理由,由双方代表签字后方可终止本合同。
2,于战争,地震,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工作中断,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待条件恢复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内容的变更。
十一、附则
1, 合同签订前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时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的详细要求见附件,附件具有同待法律效率。
甲 方: 乙 方: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代 表人: 代 表人:
软件开发合同范文合集 篇16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定义:
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记录,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权利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保密义务: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接收方”同意如下内容:
“透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接收方”用于评价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性;
不能将“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除“接收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
无论如何,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接收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况: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专有信息的交回:
当“透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接收方”交回专有信息时,“接收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