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书(通用22篇)
2、负责办理本承包合同的审批、变更、注销等批准和登记手续;
(二)承包方:
1、在承包期内,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2、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应严格执行本承包经营合同,接受被承包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在承包期间不得改变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如确实需要改动,应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4、对被承包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抵押、出租、赠送等;
5、承包经营期间,若以被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
6、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7、应每_________月(季)的_________日前据实向发包方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十、承包经营期间,企业债务的安全线为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的_________。
十一、承包期间对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_________。
十二、承包期间企业的劳动管理:_________。
十三、承包期间工资、福利管理:_________。
十四、承包期间企业的保险办理:_________。
十五、承包经营期间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的处理方式和承担责任方式:_________。
十六、承包经营期内中止或承包期满时:
1、被承包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
2、清产核资的原则:_________;
3、计价办法:_________;
4、移交程序:_________。
十七、违约责任:
1、发包方违约或非法干预,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应调整当年上交承包金或延长承包期限;
2、发包方违约或非法干预,造成承包方无法正常生产的,经_________的,发包方仍不改正的,承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3、承包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在_________时间内不能上交承包金的_________%,发包方有权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
4、连续_________年(月)未按合同规定上缴承包金的,或承包方严重违反合同或严重违背法律、法规的,发包方除有权收缴承包方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外,还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本合同须经被承包企业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对本合同的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同样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批准起三十日内,应由_________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承包经营期限计算始于登记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承包经营的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按登记机关的规定办理,合同双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送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协商不成,应提请仲裁裁决。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_________份。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分送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15
甲 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住 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在 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管理、业务开拓均有乙方承包经营,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目的
为了扩大总公司规模,增强效益,同时规范分公司的运营,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乙方的责任心及积极态度而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承包方式与期限
1、甲方在 设立分公司,任命乙方为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 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甲方可以根据需要派一名内勤人员驻分公司办公,其他分公司人员有乙方聘用;
3、分公司设立的事宜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4、分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资金、费用及分公司人员的工资、保险等均有乙方承担;
5、分公司承包建设施工工程由甲方提供一切证件、手续;
6、分公司必须保证在一年内将不少于3人以上的建造师注册到总公司(与建造师相配套的技术负责人、十大员、特殊工种等)。
7、总公司应及时通知分公司所有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如:建造师、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有分公司自理。
8、承包期限与甲方经营期限相同。
第三条 乙方承包经营范围、管理费用及交纳方式
1、乙方承包经营范围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
2、管理费收取为比例提成制,乙方按照分公司承包工程工程款的0.5%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3、管理费的交纳日期为分公司每次收到工程款的当日内,工程款分批支付的,乙方按照分公司每批收到的工程款的比例交纳管理费;项目主体工程结束前,剩余部分需一次性交完 (工程造价 100万元以内的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全额交清管理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可以根据情况更换、派驻分公司的内勤人员;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分公司的经营;
3、甲方有权制定分公司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4、甲方应当根据分公司的经营需要提供印鉴、证照、帐户等;
5、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及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6、甲方可以根据分公司具体情况审核、查阅分公司与经营有关的所有材料和公司账目;
7、甲方不得在 区域内再设立分公司,并不得在本区域内自营相同业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主聘用公司工作人员;
2、乙方可以自主选择承包的工程项目并使用甲方的资质进行招投标;
3、乙方交纳管理费后的盈利归乙方自由支配;
4、乙方参与招投标的或未招投标的所有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均应申报甲方登记、备案存档;
5、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分公司的各种税费;
6、乙方应当遵守分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及甲方对分公司的管理制定;
7、乙方应做到尽职尽责的管理施工项目,保证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8、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的劳动制度给分公司人员发放工资并交纳各项费用;
9、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各种合同。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
1、乙方不按约定交纳管理费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2、乙方不遵守公司财务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3、乙方利用分公司从事犯罪活动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4、乙方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建设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5、乙方不如实申报招投标项目或未招投标的项目合同等资料的及申报项目结果不实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对外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各种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7、乙方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设置虚假债务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及根据情形要求国家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8、乙方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经营、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9、甲方在 区域内另行设立分公司或在本区域内自营相同业务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0、甲方无故拒绝配合乙方经营分公司业务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分公司承包工程、建设施工等行为导致甲方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2、因分公司聘用工作人员、施工人员等用工导致甲方承担工资、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3、乙方不如实申报招投标项目或未招投标项目资料及招投标结果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项目的造价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