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通用23篇)
第十七条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承租人必须近期如数缴纳租金。
3.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减少。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设备进行财产保险。
4.承租人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尊重职工,承租人要支持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的工作,解决所需人员的工资及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活动场所。
5.承租人必须保障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6.承租人应当有价值____元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抵押物应申请家庭财产保险。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所有。
第四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出租人的权利
1.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3.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方向。
4.对本厂财务有监督、审计权。
5.对本厂的产品质量有检查权。
6.有权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出租人的义务
1.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2.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3.不得平调本厂的设备和特资
4.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工厂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过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租赁期满前30日,承租人将本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评估表和债权、债务平衡表交出租人审核,出租人会同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租赁双方代表签字后,承租人可以离职。
第二十六条租赁期满后,本厂仍要租赁经营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租赁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____%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____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的,应当用风险保证金支付,风险保证金不足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用抵押物或抵押金折抵租金。
合伙承租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承租期满,承租人不能按质量交还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赔偿损失并支付缺少数量价值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租赁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承租代表人发生意外事故,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另行推选承租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出租人的《租赁经营方案》、《招标书》和承租人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由出租方代表、承租方代表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出租方代表: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承租方代表: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篇22
(
)××字第号
兹证明出租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承租方代表(承租经营者)〔或承租方〕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和(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租赁合同;
2.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3.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4.其它类型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参照此格式出具。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篇23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 ,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赁用途:
第四条 租金(大写) (小写)
第五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第六条 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
第七条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
第八条 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允许转租租赁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承租方不交付或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1个月以上;
(2) 承租方所欠各项费用达1000元以上;
(3) 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九条 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在10天内返还房屋。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送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一份。
出租方(签字或盖章) 承租方(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