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购买协议合同(精选30篇)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销售主体事项
出卖方愿意出售,买受方愿意购买下列设备:
设备技术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出卖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受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2份。由买受方在日内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件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价格
第4条支付
买受方在收到出卖方的发票后,必须按下列期限付给出卖方款项:
4.1签约后支付总价的定金;
4.2买受方处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支付总价的60%的货款;
4.3验收保留款为总价的货款,在设备调试合格后第月内支付
第5条交货与验收
出卖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同时,出卖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出卖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年月日起进行。
第6条更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出卖方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7条保修
出卖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该设备及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年之内出现故障,出卖方负责在收到台新公司通知7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出卖方承担。如出卖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买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8条其它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买方(签章):_________ 卖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备购买协议合同 篇27
需方:
供方:
合同编号: -项目 年 专项 月 日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1. 合同供货设备
1.1设备名称:
1.2数量:
2. 合同总价: ( 元 含税价) 人民币
3. 交货期及交货方式
3.1 交 货 期: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全部到货
3.2 交货地点:
收货单位:
3.3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至厂区指定地点;
3.4 设备包装按国家标准执行,须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腐、防变形,裸件挂牌,标识清楚。每一包装中必须附有装箱单,包装物不回收,不另收费。
3.5 供方负责将所供全部设备安全运抵合同交货地点。
4. 设备的监制和发货前的预验收工作
4.1 供方提供设备设计、制造和供货的工作计划。
4.2 满足需方对设备的监制,发货前的预验收等有关方面的要求。
4.3 对监制和预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供方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给予解决。
4.4 设备发出,即时将设备发运情况传真给需方。
5. 到货验收
5.1 设备到货后,需方通知供方派员参加到货设备验货,供方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到交货地点与需方一起按合同及随机装箱单验货,并在验货报告上签字。
5.2 设备验货缺损问题,按以下原则办理:
5.2.1 在设备验货之前(包括公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设备缺、损、丢失件等由供方负责解决(包括索赔事宜),费用由供方承担。
5.2.2 到货设备验货过程中出现的设备缺、损、丢失、质量不合格等,供方须按合同要求补发,费用由供方负责。
6. 安装调试与验收
6.1 供方免费负责设备卸货、就位、安装、调试,处理所供设备在安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2 设备安装调试后,由供需双方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技术协议进行设备的最终交接验收。
6.3 安装调试期为 天,即具备验收条件。
6.4 双方各派一人负责现场安装调试与验收的协调工作。
7. 质量
7.1 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和有关行业及双方签订技术协议中有关条款执行。
7.2 设备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出现的设备质量问题,供方
负责实行三包。由于供方原因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除质保期顺延外,造成专项技改延误和生产方面停产的损失,供方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由于需方责任造成设备损坏,供方负责维修,合理收费。
7.3 供方保证所提供的设计、选材、加工制造、检验、验收要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并且是未经使用过的全新产品,规格和性能与投标文件所述完全一致。保证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护的情况下运转正常。
7.4 所提供设备必须是合同承制厂制造加工的全新设备,不得转让给另外厂家(包括联营或下属三产、配件除外)制造,否则到货后,需方有权拒绝验货和付款,并追缴己付全部货款。
7.5 供方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负责实行三包,应对由于设计、制造、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故障负责,并免费修理和更换有缺陷的零件或整机。
8. 费用结算方式与支付时间
8.1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总价不再因为元器件、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而改变。
8.2合同生效后20日内,需方付给供方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计 (人民币 ) 万元;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计 ( 人民币 )万元;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6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计 ( 人民币 )万元;质保金为合同金额10%,计 ( 人民币 )万元,在设备质保期满后
支付。
8.3 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设备发票应为17%增值税发票。
9. 供方须向需方提供所供设备的完整技术资料.
9.1 供货方应向需方提供主体和主要配套件明细表及易损件明细表的生产厂家及主要参数。
9.2 供货方应向需方提供设备材质及关键外购件的合格证明(复印件)。
10. 违约责任
10.1 延期交货和验收
合同交货期是指所供设备全部安全运抵合同指定交货地点,验收期是指设备在需方最终验收合格。超过合同交货期和验收期的时间按日计算,每超过一日,处以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延期两周后,每超过一周,处以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延期一个月后,每超过一月,处以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四的违约金;延期超过一个月后,除处以违约金以外,还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10.2 延期付款
如预付款延期支付,交货期相应顺延。设备按期发运到现场并全部验货合格后20日内,如不能按期付款,每超过一日,处以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验收后60日内,如不能按期付款,每超过一周,处以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超过应付款时间一个月还不能支付,一个月后每超过一月,
处以应付款金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
10.3 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期可根据因事件造成影响的期限,相应延长。
10.4设备交货是指合同设备全部安全按期运抵合同指定交货地点;如供方未能按期交货首先违约,需方将不再承担延期付款违约责任。
11. 安全责任
11.1 由于供方设备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供方承担。 11.2 在调试、验收过程中,供方人员的安全由供方负责。 11.3 供方负责设备在验收交付用户时完好无损。
12. 其他约定事项
12.1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1 当供需双方要求变更和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等)通知对方。
12.1.2 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需方负责。
12.1.3 供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
12.2 合同效力
12.2.1 本合同于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该合同
一式六份,供方二份、需方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