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运输合同集锦(精选35篇)
2.8 乙方应根据大件运输对沿途公路、桥梁及码头的要求、对沿途的道路、桥梁、码头进行整修、加固或重新建造,并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对所加固整修的道路、桥梁在运输任务完成后,进行恢复或补偿。
2.9 在货物到达现场 日前(含本数),乙方应当向甲方通知预计到达时间,以便甲方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接货。
2.10 在第一批设备起运前 日,乙方应当按照与甲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做模拟运输以论证装运方案的可操作性,并负责提前准备好按实际最大设备重量120%及体积1:1的比例制作的模拟物。
2.11 乙方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包括公路、铁路运输)应满足安全可靠的要求,并经甲方认可。
2.12 有关运输工具的落实、运输沿线的清障加固、有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应在第一批设备正式启运前30日完成。
2.13 乙方应按照“大型设备运输安全技术条件(见附件
3)”的时间安排运输,保证将设备按时运抵交货地点。
2.14 乙方的每次运输安排(包括所运的设备台数)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2.15 乙方应按照运输标志进行起吊、拖拽。如未按标
识操作,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2.16 乙方应保证在运输过程中,设备纵向和横向冲撞加速度不能超过3g,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2.17 乙方不得对设备的管道、阀门、线缆等附件进行挤压、拆卸等损害行为,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2.1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设备及其附件进行拆卸、移动或改装,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第3条 包装和装运标志1
3.1 乙方应根据不同的技术要求在原包装受损时对所承运的货物做出相应的再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不同形状和特点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3.2 对已包装货物,乙方除根据需要采取包装、加固等安全措施外,运抵现场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包装物退还或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3.3 乙方应在所承运的大型设备上挂上标记,标明名称、尺寸、重量、编号、合同号等。
第4条 船前/车前协调会
4.1 乙方应就重大件的运输和装卸召开有设计、水陆运输、监理、保险公司、公路及水路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船前及车前协调会,讨论转驳、装卸、铁路和公路运输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甲方提供协助进行协调组织工作。
4.2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船1 有附件随大型设备一起运输的,选择此条。
前及车前协调会,并通知甲方、保险公司等赴码头及现场监督乙方接运、装卸设备。
4.3 船前及车前协调会并不能免除或减轻乙方的责任。
4.4 乙方应在货物运输期间,积极与甲方及工程相关单位取得密切联系,主动获得有关货物的一切情况。
第5条 接货
5.1 甲方应将货物预计到达设备制造厂(或港口)的时间提前 日通报乙方,然后由乙方密切联系甲方及有关单位,充分协调合作,及时了解到港信息、制定运输计划、组织船只、车辆接货以及一切相关准备工作。
5.2 甲方应提前做好现场卸货场地的清理排障工作;周边环境、夜间照明应满足乙方作业的要求。
5.3 自乙方接货之时起,至货物运抵并卸至工作现场指定地点时止,乙方应承担包括运输费和存储费在内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于乙方接运工作准备不充分而未能及时接货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货。
5.4 接货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装箱单清点货物,发现货物数量短少或者与装箱清单不符、货物损坏等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组织处理,并及时取得有效的合法证据,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乙方未书面通知接货存在问题而予以接运的,发生货物数量短少或者与装箱清单不符、货物损坏等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5 对运达的货物,甲方应及时安排清点、验收工作。
清点验收无误后,双方及其它各参加单位签署验收证明(格式见附件4)。
第6条 风险与责任
6.1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设备损失或损害以及人身伤亡等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6.2 尽管有上述约定,乙方承诺,凡是由于因大件运输工作造成的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或诉讼请求、道路损失、桥梁损坏、民事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7条 转让与分包
7.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规定其应履行的责任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或分包。
7.2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运输项目进行分包。乙方应将该分包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该通知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对任何因分包商、代理商、雇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而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向甲方负全部责任。
7.3 乙方应自行协调所有分包商的工作,并且要确保由不同分包商承运工作的连续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7.4 不允许分包商再分包运输项目。
第8条 保险
8.1 合同中的货物运输保险由 方负责办理。承运人责任险由 方办理。
8.2 当货物在运输和转运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时,按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方应当提供索赔证据并协
助货物投保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8.3 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能免除乙方由于过错造成的,保险公司免赔范围内的责任和费用。
第9条 违约
9.1 乙方在接到甲方货物到达设备制造厂或到港的通知后,如果不能及时接货,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货物不能及时从设备制造厂或港口起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批次的设备到港后等待运输和货物滞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2 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照接货计划如期将货物运达规定的目的地,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能解除乙方继续履行运输交货的义务。违约金的具体约定详见合同专用条件。
9.3 甲方的违约责任:
9.3.1 甲方违反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未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手续和有关设备运输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必要的设备运输图纸,致使乙方不能按时起运或延期交货的,甲方应对乙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和其他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9.3.2 甲方违反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未提前做好现场卸货场地的清理排障工作以满足乙方作业要求的;或对运达的货物不及时安排清点、验收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发生的损失。
9.3.3 甲方违反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不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每延期1日,甲方应按未付合同价款金额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4 本条规定的违约金是确定的、经双方一致同意的,各方有权得到违约金而不提供所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明。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格式见附件2)中扣减该违约金。
第10条 索赔
10.1 任何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受损一方可根据受损程度及损失金额向违约方提出书面索赔通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10.2 因一方过错造成运输成本或费用增加,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10.3 如因乙方的过错致使设备延期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或发生货差、货损,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0.4 如果一方在收到另一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含本数)未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接受该通知的索赔内容和金额。该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向另一方支付。
10.5 甲方有权从本合同未付价款或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中扣除索赔金额。
第11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1.1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合同一方可用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请求变更合同某一部分的内容,对方应当在收到该变更请求后 日内(含本数)予以书面答复。
11.2 如果由于合同变更所产生的费用或导致履行时间
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运输时间或对两者都提出合理的调整。
11.3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合同双方均应签订补充合同或者以其他包括双方往来函件的书面形式(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予以确定。在未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