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公司劳动合同书(精选31篇)
7.节约生产的原材料,不得随意浪费水电。
8.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对财产的保养、清洁,由使用者负责。
9.公司设备运转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有无异常,确认无异常后方能启动运转。启动后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
10.不准超高、超重装运物料,不准超高堆放物料,防止倾斜倒塌伤人。
11.搞好岗位安全文明生产,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及上报。及时清理杂物及物料,切实做到安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四章 其他
1.违反本劳动纪律的,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本劳动纪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往劳动纪律与本劳动纪律不一致的,以本劳动纪律为准。
特此确认。
确认人:
年 月 日
备注:此为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2。
规章制度确认书
现确认本人于_____年__月__日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本人须严格遵守该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如下:
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顺利完成公司的各项生产任务和经营管理目标,规范全体员工行为,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所有员工有义务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教育,并全面贯彻下去。
第二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人事部门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聘用新员工。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特殊岗位的聘用条件适用特殊规定。
第六条:应聘人员经公司面试合格后,应在规定日期内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入职手续,试用期自办理入职手续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届满经公司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成为正式员工。所有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机构从事兼职或专职工作,不得参与任何有害公司利益的商业活动,否则将予以辞退。
第九条:被辞退人员需立即在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最迟延期至被辞退日的第二日,逾期作除名处理。被除名者不予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并追缴工作服、工作证等公司物品,被除名者经公司通报后,其今后的任何行为与公司无关。
第十条:辞职者须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公司人事部门书面批准方可辞职。自行离职者按除名处理,并赔偿由此造成公司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章 行政办公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定期召开经营计划、产品质量、人员培训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每一位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严禁将公司财物使用于与公司无关的事宜。
第四章 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各类原材料和货物的堆放必须由各直接责任人负责堆放整齐、安全、清洁。
第十六条:公司设备等财物由直接使用者负责保养、基本维修、清扫工作。
第十七条: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做好公司环境卫生工作,保证公司容貌的整洁。
第十八条:公司餐厅卫生、饮食的清洁工作由餐厅工作人员直接负责。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公司上下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
第二十条:有事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请假以不影响公司生产为前提,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时间超过三日(含三日)者由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工作期间严禁串岗、离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者, 依照本规章制度第九章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六章 着装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穿好工作服,工作服应当洁净、整齐。
第二十四条:公司员工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工作证,不得擅自涂改、出借、借用工作证。
第二十五条:凡遗失工作证、工作服应尽快申请补领,遗失期间造成公司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的,由遗失人赔偿。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岗位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七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顶替他人岗位,擅自顶替他人岗位造成公司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各岗位操作人员有责任报告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以便及时发现、排除。
第二十九条:损坏本公司财物,按被损坏财物价值的两倍赔偿公司损失,因此给公司生产或日常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依据本规章制度第九章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设施发生故障后,擅自处理而导致设施损坏的,除需等价赔偿修理费用外,对公司生产或日常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依据本规章制度第九章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一条:如遇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公司任何员工有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紧急调配,保护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
第八章 奖励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对公司、社会有积极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公司员工有以下行为者,应当予以奖励:
1.在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中做出较大贡献者;
2.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为降低成本、节省费用做出较大成绩者;
3.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事故或挽回较大损失者;
4.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彰或媒体褒扬者;
5.对徇私舞弊等危害公司权益之事,敢于揭发而使公司减少或免受较大损失者;
6.立足本职工作,成绩优异者;
7.对违规操作进行有效制止,使公司财产减少或免受较大损失者;
8.发现公司产品质量问题、举报假冒伪劣给公司挽回较大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者;
9.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况。
员工奖励情况由人事部门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公司对员工晋升职务、增加工资的参考。具体奖励办法由人事部门制定和执行。
第九章 处罚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名誉伤害等恶劣影响的员工给予处罚,处罚权限如下:
(一)本部门负责人有权处罚本部门员工违反本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各部门负责人除根据权限处罚本部门内部员工之外,发现其他部门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知会其部门负责人采取处理措施。
任何员工的行为有可能违反本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本部门负责人应报人事部知会事情经过,由人事部调查事实后作出书面决定。人事部对员工依照本章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的,必须经过总经理的审批方可制作书面处罚书。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对责任人予以除名。责任人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请求责任人给予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公司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或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者;
2.因疏忽或督导不力,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3.工作不尽心尽责,消极怠工者;
4.在员工中制造舆论,损害企业利益者;
5.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者;
6.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或有盗窃行为者;
7.工作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8.损害、遗失公司物品、设备,数额较大者;
9.不服从公司管理,造成恶劣影响者;
10.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者;
11.委托或代他人打考勤卡或统计员工考勤时循私舞弊者;
12.当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者;
13.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者;
14.当月旷工三日以上(含三日)者;
15.违反公司其他纪律、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者。
注:被除名者不予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并追缴工作服、工作证等公司物品,被除名者经公司通报后,其今后的任何行为与公司无关。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任人除赔偿公司损失以外,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