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合作开发协议(精选30篇)
第四章 项目管理模式
4.1 “仁和民居”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
4.2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
4.21设总经理1名,由乙方担任,月工资___________元,乙方的行为视为甲方的行为。乙方签署设定财产性权利的法律文书时须经丙、丁方签字确认。
4.22 设副总经理2名,由丙、丁方担任,月工资分别为 、 元。
4.23 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下设行政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等部。
4.24 财务部会计1名,由乙方委派,出纳1名,由丁方委派,被委派人出现问题的,由委派人承担连带责任。
4.25 其他部相应人员由乙、丙、丁方协商委派适当人员担任,工资大家协定。
4.3 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议事规则:
4.31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例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总经理主持。
4.32 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召开会议时,由行政部专职记录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行政部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行政部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
4.33 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以 方式予以表决。
4.4 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财务规则:
4.41 支票预留乙方、丙方、丁方三人的印章。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乙方、丙方、丁方共同签字方可支出,5000元以内的支出由乙方、丙方二人共同签字就可支付。
4.42财务人员未经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委派方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倍承担违约责任。
4.43 财务部应每60日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44乙、丙、丁方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5 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合同规则:
4.51 合作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4.52 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总经理牵头,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资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须经乙、丙、丁方或其委派人书面指示后实施。
4.53 本项目所涉及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4.54 行政部门在合同签订前,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往来函件等,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4.5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6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资料均是合作的重要原始资料,应由行政部专职人员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账,及时归挡保存。
4.6 项目部制度
4.601 岗位责任制度
4.6021总经理岗位职责
4.603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4.604财务总监岗位职责
4.605各专业岗位岗位职责
4.606各部门岗位职责
4.607 财务制度。
4.608合同管理制度
4.609印章管理制度
4.610其他管理制度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5.1 本项目启动前应向垫x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缴纳的税、费由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负责缴纳。
5.2 项目前期工作由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实施,乙、丙、丁三方共同决策。
5.3 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5.301 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性研究报告
5.302 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5.303 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5.304 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305 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306 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5.307 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5.308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309 施工单位招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310 监理单位招标,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5.311 委托质检工作;
5.312申办《施工许可证》;
5.3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第六章 工程建设
6.1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乙、丙、丁三方协商一致后,由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选择。
6.2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乙、丙、丁三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6.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原则采用《重庆市99定额》基价下浮2%(人工费不调整)。
6.4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行政部专职人员保存,乙、丙、丁三方有权随时查阅。
第七章 房屋销售
7.1 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房屋以甲方名义与购房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的购房款全部进入海棠*公司项目经理部的预售资金专项账户。
7.2 竣工决算前预售房屋的销售收入,未经乙、丙、丁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挪用销售款项。
7.3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及专业人员负责。
7.4 由丙方选定专业营销公司进行策划和销售,营销公司销售提成(含策划费用)不得超过总销售额的1.5%。
7.5 经乙、丙、丁三方统一定价后,任何一方不能随意调价及办理打折业务,如为办理某项工作而必须打折的须经三方同意,否则折扣部分由提出方单独承担。
7.6 如房屋未销售完毕,由甲、丙、丁三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尾房,各自完善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各自承担。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8.1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向第三人转让,任何一方亦不得要求退出合作。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各方签字的会议记录等材料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3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8.4 因不可抗力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8.5本项目在合作过程中如出现原则性问题并且各方无法协商时,按 处理。
8.6 本项目不能继续履行,各方投入的资金处理办法:
第九章 违约责任
9.1甲方未经丙、丁方的一致同意而另找其他第三方合作开发的,甲方在三方解除协议或违约10日内支付丙、丁方违约金 万元。
9.2 各方在合作期间应加强沟通,友好协商,以大局为重,克服小分歧。不得以合作不愉快、思想不统一等抽象的概念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如果以此为由单方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赔偿出资金额2倍的违约金。
9.3 “仁和民居”项目所属37.5亩土地不管将来市场价上涨或下降,甲、乙、丙、丁方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此理由要求改变合同内容,更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另外的合作方赔偿合作方出资金额2倍的违约金。
9.4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5日内仍未就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则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 万元,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9.5 因协议一方的原因导致项目进展延迟障碍的,应对就此产生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其他约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