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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书/协议书(精选34篇)

2024-06-10 00:49:28合同范本打印
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书/协议书(精选34篇)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住址:承包方(以下称乙方):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2.2.6 其它约定:                      。

  2.3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3.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2.3.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2.3.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经对方确认。

  2.3.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结算工程综合单价。

  2.3.5 其它约定:                      。

  2.4 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4.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3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4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5 其它约定:                      。

  2.5 在本项目上因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改变,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5.1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直接减去该减少部分子目的单价。

  2.5.2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相应增加该增加部分子目的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3款。

  2.5.3 清单项目中同时增加或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2.5.4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错误引起承包人在该清单项目中少计、多计或错计子目内容,则该清单项目重新组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3款。

  2.5.5 其它调整方式:                     。

  2.6 材料价格的调整。

  2.6.1 本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采用如下√项方式: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中涉及材料价格调整规定的,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超过  %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其它约定                       。

  2.6.2 材料价格调整价差的计算按下述√项方法执行:

  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其它约定                      。

  (可分为主体施工期间、开竣工期间、合同工期期间、沥青摊铺期间等)

  2.7 措施费用的调整。

  2.7.1 在本项目上发生的措施费用均可按实调整。

  2.7.2 措施费用调整采用下列√项方式:

  以清单工程量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随对应工程量的调整同比例调整。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而调整。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办法同 2.3款。

  其它约定:                     。

  2.8 其它工程项目费用的确定与调整

  2.8.1 施工配合费: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价格直接向发包人计取。

  2.8.2 零星工作项目费:由发包人提出并认可的零星项目工作费用按照零星项目签证单记录数据计算。

  2.8.3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期奖励或处罚,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2.8.4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程质量奖惩,以招标文件约定质量等级为基准,每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按  %给予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计算的工程质量奖励费用及降低等级处罚外,按照不再按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处以罚款。(质量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县级市优质结构、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

  2.8.5 暂定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方法:本工程所有暂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调整方式采用下列√项:

  按照发包人提供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认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信息)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其它约定                       。

  2.8.6 本工程工程保险费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担:

  。

  2.8.7 工程审核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由发包人支付。

  核减率在  %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  %,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核减率在  %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  %,全部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审核费用支付                     。

  2.9 补充约定:

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书/协议书 篇5

  甲方:

  乙方:

  方东村村内老街道水塔至乡政府东西公路段。因为是土路,群众出行困难,且在雨水天气往群众家中进水,经现场勘查,村委研究,报市驻村工作队同意决定。确定采用全段按国家相关施工标准将此路面修成水泥路面,委托乙方采取包工、包料、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承包方式对此工程组织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工程内容、范围。

  1、村内水塔至南东西公路全段水泥4米宽18公分厚长度300米(修成后按实际计算)。

  2、全段中有群众水管及排水沟(需修桥)与上述工程合并结束。

  二、工程及费用。

  根据以上工程数量和双方协商,本合同预算价为108000,乙方愿以95000元承包。

  三、施工工艺

  严格遵守国家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负责工地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2、乙方责任:

  (1)尊重和服从业主,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优良等级以上。

  (2)强化本施工队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范施工,不乱搭乱接电路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乙方承担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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