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房屋出租合同(通用35篇)
九、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上海浦东新区房屋出租合同 篇20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年零_____月,出租人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人逾期不搬迁,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人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_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如果出租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元。
2.出租人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人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负责赔偿损损失。
4.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5.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_____委员会申请调解或_____,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_____》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份,送_____单位备案。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浦东新区房屋出租合同 篇21
委托人: (系房屋出租人)【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
【护照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系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委托人为出租《标的房屋信息》(见本协议附件)所特指的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委托受托人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受托人指派】【委托人选定】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为本协议委托事项的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承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号: 。承办人选派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为本协议委托事项的协办人,协助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协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 第二条 标的房屋信息签订本协议时,受托人应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委托人全面、详细询问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标的房屋租赁所必需的标的房屋情况,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委托人应对其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到标的房屋现场及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与委托人共同如实填写《标的房屋信息》。《标的房屋信息》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服务内容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可多选):(一)提供与标的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二)寻找承租人。(三)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代管标的房屋。(四)协助委托人与承租人达成房屋租赁合同。(五)为委托人代办税费缴纳事务。(六)代理交接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七)代办各种收费设施的交接手续。(八)其他(请注明) 。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代办事项而向委托人收取证件、文件、资料时,应向委托人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完成委托代办事项后,应及时将上述证件、文件、资料退还委托人。 第四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止。 3.其他(请注明) 。(二)委托人【承诺】【不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五条 委托出租价格委托人要求标的房屋的【月】【季】【年】【 】租金不低于【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实际租金高于前款约定最低租金的,高出部分属委托人所有。 第六条 服务费用支付(一)佣金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委托人与承租人达成房屋租赁合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佣金。 1.佣金的支付标准及金额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1)按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月】【季】【年】【 】租金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付佣金。(2)按固定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支付佣金。(3)其他(请注明) 。 2.佣金的支付时间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1)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2)其他(请注明) 。 3.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租赁合同的,对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1)由受托人承担。(2)以【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为限,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3)按上列约定佣金支付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算,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4)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完成的工作量另行议定。(5)其他(请注明) 。 4.受托人收取佣金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二)代办事项服务费受托人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办事项的,委托人应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服务费(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3.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4.按固定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5.其他(请注明) 。受托人收取代办服务费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三)代缴税费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项中,代委托人向第三方缴纳的税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委托人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同的估算金额预付给受托人,待约定的代缴税费事项完成、委托期限届满或者本协议终止(以先者为准)时,受托人凭缴纳税费收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有差额多退少补。 2.由受托人提供收费标准与金额,委托人按代办进程将应缴税费付给受托人,委托其代为向第三方缴纳。 3.其他(请注明) 。 第七条 交易过错责任承担委托人因与本项委托直接关联的交易与承租人发生房屋租赁权纠纷且委托人属过错方的,除受托人能证明属于委托人过错、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外,受托人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对委托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受托人不得在本协议以外的补充约定中,设立明示或者暗示与本条款相冲突的免除受托人责任的条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委托人违约责任1.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标的房屋情况和资料的,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委托人泄露由受托人提供的承租人资料,给受托人、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自行与第三人达成交易的,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佣金。但委托人在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中不承诺为独家委托,并能证明该项交易与受托人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二)受托人违约责任 1.受托人违背执业保密义务,不当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赔偿。 2.受托人有隐瞒、虚构信息或恶意串通等影响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除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外,受托人还应按照 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在委托代办事项中,受托人因工作疏漏,遗失委托人的证件、文件、资料、发票等,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三)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按照迟延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支付给对方,但不超过应付款总额。 第九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一)协议变更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应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经双方协商一致,无需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将变更事项简记于本协议的附注栏内。(二)协议解除 1.委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受托人有与其执业身份不相称的行为且将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解除本协议,受托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预收的费用退还委托人。 2.受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且足以影响交易安全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协议,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并可依法追偿约定的或已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不同意】由标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同意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份,受托人 份。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承办人(签章): 协办人(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