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个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通用30篇)
八、如因市政改造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改变用途或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所有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为便于工作,甲方将提前一个月再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乙方不续签合同并缴纳租金,视作放弃。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维持该出租房周边秩序,协调与友邻及有关方的关系。
十二、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_____年____月___日
承租方(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日
上海市个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篇30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xx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xx室xx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xx平方米,使用面积xx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xx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20xx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共计xx年xx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xx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xx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20xx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租金
(一)租金标准:xx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xx元(大写:xx元)该房屋租金(□年/□月)不变,自第(□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xx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xx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xx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20xx北京市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xx元(大写:)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20xx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20xx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xx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20xx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
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20xx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xx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20xx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xx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xx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xx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第十五条20xx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