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精选33篇)
7.3在施工中,应遵守施工安全规范和交通规则规定,杜绝伤亡事故发生,若发生工伤等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7.4本工程施工根据规范要求施工。施工面要求有安全防护措施(如井架、栏杆等)。在施工中应遵守政府现场管理中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承担违反规定的罚款。
7.5乙方负责和保证所有项目的消防验收工作顺利通过,并做好当地消防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8条、进度计划
8.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乙方进场后。
8.2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提交后一周内。
第9条、检查和返工
9.1按工序分部分项检查验收,若有质量问题自行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第10条、工程质量等级
10.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合格。
10.2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当地公安局消防分局。
第11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1.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隐蔽工程施工中及结束时进行,并按要求做好资料。
第12条、调试:
由乙方负责,甲方协调相关专业配合。
第13条、检验和验收:
由建设方牵头组织实施,建设方承担消防检测费用,乙方负责项目通过消防验收。
第14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调整的条件:如图纸发生变更或者现场施工条件需要变动调整安装位置以及方式,以签证为准。
14.2调整的方式:变更部分参照预算暂定价标准。
第15条、工程付款(无预付款)
15.1按每月25日乙方上报工作量,经甲方审定后按审定量的70%支付工程款。
15.2支付时间:每月上报工作量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15.3工程验收合格后和工程结算审定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留5%的质保金。
第16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6.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25日前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由甲方代表确认。
第17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7.1乙方包工包料。
第18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8.1详见预算书。
第19条、设计变更
19.1按设计院变更施工图纸。
第20条、确定变更价款
20.1按预算书价格及取费标准执行。
第21条、竣工验收
21.1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交工前十日内。
21.2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份数:壹式陆份。
第22条、竣工结算
22.1结算方式:按施工预算及变更签证所列内容进行。
22.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交工前十日内。
22.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提交后壹月内。
第23条、保修
23.1保修内容、范围:承包范围内,非人为破坏,非不可抗力所产生的质量问题。
23.2保修期限:两年。
23.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保修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保修期满一周内付清。
第24条、争议
24.1争议的解决程序:协商或有关部门仲裁。
第25条、违约
25.1违约的处理:如乙方违约按合同价款2‰进行处罚,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26条、安全施工
26.1:见安全施工协议
第27条、不可抗力
27.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
第28条、保险
28.1施工人员进场购置保险。
第2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29.1因政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者缓建,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结清工程款。
第30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30.1合同签订后生效至全部条款执行完毕止。
第31条、合同份数
31.1壹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上海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篇15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原则,结合 消防安装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消防安装工程
1.4承包范围: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通风、防排烟及正压送风系统的施工、安装、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包括楼内已预埋的线管、桥架敷设,但包含各幢间的管线敷设(含挖沟);自动喷淋系统包括室外消防管道(DN250:50米,DN150:30米,正负相差不超过10%);消火栓系统仅包括消防泵及泵进口、出口阀门安装,泵房内管道安装与土建单位已安装管道碰口,消防泵电控柜至水泵之间的强电控制部分由乙方安装(甲方接至控制柜进线端);不包括所有与土建相关的部分。以甲方签章施工图和相关工作指令为准。
1.5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6竣工日期:配合装修工程完工为准。
1.7总工期:以甲乙双方商定为 天。
1.8质量等级:达到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
第二条 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2.1合同价款:*
2.2 定额执行西宁市20xx年安装工程基价表及配套文件执行。。
2.3 工程类别按相应工程类别,三级企业取费C级取费,安装费(劳动保险和税金除外)下浮 %。
2.4 人工费不调差,材料及设备按甲方材设部核定(如有异议以甲方提供供应商的书面承诺、报价书、合同为准),若乙方不接受核价甲方有权进行甲供,并按核价单价增加15%的采保费,同时乙方无偿负责甲供材料及设备的下车和保管。
2.5 不执行本合同签订后任何调价方面的文件。
2.6 所有验收及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
2.7周转性材料及中小型机械25公里以上的超运距费用不计取。
2.8 外地施工企业不计取远地施工增加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
第三条 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设备及材料由乙方采购供应。设备、材料进场前,由乙方提供出厂家,并提供经消防总队认可流通领域证书、设备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报监理和甲方备案后购买,监理和甲方监督检查质量。甲方有权指定符合消防规定的厂家及品牌。
第四条 付款及结算方式:
4.1每月25日,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经甲方认可后,工程进度款于次月10日按审定进度的 50 %支付给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报送竣工资料后30日内完成结算,结算完成后10内支付到结算总款的 85 %,结算完成后30天内完成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完成后10日内支付到审计总款的95%;留 5% 作质保金,维保期2年满后10日内付清尾款。
4.2本工程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可采用银行转帐或转帐支票方式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 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人员名单:
5.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5.1.1.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进度的全面监督管理。
5.1.1.2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停工、返工及经济有关事宜。
5.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5.1.2.1职权:协调监理与承包方关系,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管理与经济有关的各项事宜。
5.2乙方驻工地代表及人员名单: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6.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及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并确保在合同承包范围内验收合格。
6.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由甲方主持,设计、监理、各相关施工单位参加,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6.3在工程未办理交验手续之前,工程由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和看管,如需提前使用,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七条 成品保护:
7.1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做到工完场清。
7.2在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自行负责。